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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物碳排放计算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计算对象。
3.0.2 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可用于建筑设计阶段对碳排放量进行计算,或在建筑物建造后对碳排放量进行核算。
3.0.3 建筑物碳排放计算应根据不同需求按阶段进行计算,并可将分段计算结果累计为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
3.0.4 碳排放计算应包含《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列出的各类温室气体。
3.0.5 建筑运行、建造及拆除阶段中因电力消耗造成的碳排放计算,应采用由国家相关机构公布的区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
3.0.6 建筑碳排放量应按本标准提供的方法和数据进行计算,宜采用基于本标准计算方法和数据开发的建筑碳排放计算软件计算。
条文说明
3.0.1 本标准适用于单体建筑和同类相似建筑组成的建筑群的碳排放计算,不包括小区内管道计算。对建筑群,则可通过对各单体建筑碳排放进行合计。碳排放计算就是碳排放量计算。
3.0.2 本标准强调通过计算得到建筑物的碳排放量,指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技术材料中与碳排放有关的数据进行统计、计算和汇总,使用本标准给出的方法和因子,计算得到建筑碳排放量。建筑物实际碳排放量可在建筑物实际运行阶段通过计量获得。
3.0.3 建筑物在材料开发、生产、运输,施工及拆除,运行及维护等各阶段均产生碳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应进行全生命期碳排放计算,全面了解建筑物对自然界产生的影响。建筑全生命期有多种不同划分方法,本标准将其划分为建筑材料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建筑物运行三个阶段,根据所需计算的建筑全生命期的不同阶段的碳排放量,选择本标准中章节规定的计算边界和方法进行计算。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际上所指建筑碳排放主要指建筑物运行阶段碳排放,本标准考虑建筑全生命期,也将建材生产及建筑物建造阶段纳入。较绿色建筑考虑建筑物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行及最终拆除的全寿命期,增加了建材生产及运输环节,因此采用“建筑全生命期”一词。
3.0.4 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年)》,与建筑碳排放相关的活动过程需要评估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主要温室气体。
3.0.5 计算建筑因电力消耗造成碳排放时,应采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区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中国区域电网平均CO2排放因子应按表1选择,电网边界包括的地理范围按表2确认,不包括西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表1 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CO排放因子(kgCO/kWh)
表1 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CO排放因子(kgCO/kWh)
表2 电网边界包括的地理范围
表2 电网边界包括的地理范围
    表1中电网平均CO2排放因子数据来源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CO2排放因子》,由原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确定,可供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单位等核算电力调入、调出及电力消费CO2排放量时使用,与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的企业核算要求一致。直至2017年,全国参与温室气体核查和碳交易的企业,在计算因为电力消耗造成的碳排放时,依然采用表1数据。未来当数据有更新时,应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最近年份公布的数据。
3.0.6 为保证建筑物碳排放量计算的科学性和一致性,应按本标准提供的方法和要求进行计算,为提高计算效率,也可使用基于本标准方法和数据开发的工具进行计算。为保证结果的时效性,可采用更新的数据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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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 513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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