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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建材碳排放应包含建材生产阶段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GB/T24040、《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GB/T24044计算。
6.1.2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应为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与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之和,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JC——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kgCO2e/m2);
        Csc——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kgCO2e);
        Cys——建材运输过程碳排放(kgCO2e);
        A——建筑面积(m2)。
6.1.3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应包括建筑主体结构材料、建筑围护结构材料、建筑构件和部品等,纳入计算的主要建筑材料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主要建筑材料的总重量不应低于建筑中所耗建材总重量的95%;
    2 当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重量比小于0.1%的建筑材料可不计算。
条文说明
6.1.1 建筑材料、构件、部品从原材料开采、加工制造直至产品出厂并运输到施工现场,各个环节都会产生温室气体排放,这是建材内部含有的碳排放,可以通过建筑的设计、建材供应链的管理进行控制和削减。
    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GB/T24040、《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GB/T24044为建材的碳排放计算提供了标准方法。根据上述标准规定,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的生命周期边界可选取“从摇篮到大门”,即从建筑材料的上游原材料、能源开采开始,包括建材生产全过程,到建筑材料出厂、运输至建筑施工现场为止。
6.1.3 本条规定了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应至少包括主体结构材料、围护结构材料、粗装修用材料,如水泥、混凝土、钢材、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玻璃、铝型材、瓷砖、石材等(见本标准附录D)。其他建材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建材,如果其重量比大于0.1%且采用冶金、煅烧等高能耗工艺生产的建材,也应包含在计算范围内。装配式建筑使用的建筑部品,只要是在建筑施工场地之外生产、未纳入建筑施工的能耗统计,均属于本章所指的建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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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 513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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