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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范围应包括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及电梯、可再生能源、建筑碳汇系统在建筑运行期间的碳排放量。
4.1.2 碳排放计算中采用的建筑设计寿命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当设计文件不能提供时,应按50年计算。
4.1.3 建筑物碳排放的计算范围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和可再生能源及碳汇系统的减碳量。
4.1.4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应根据各系统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建筑运行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总碳排放量(CM)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CM——建筑运行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kgCO2/m2);
    Ei——建筑第i类能源年消耗量(单位/a);
    EFi——第i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附录A取值;
    Ei,j——j类系统的第i类能源消耗量(单位/a);
    ERi,j——j类系统消耗由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第i类能源量(单位/a);
    i——建筑消耗终端能源类型,包括电力、燃气、石油、市政热力等;
    j——建筑用能系统类型,包括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系统等;
    Cp——建筑绿地碳汇系统年减碳量(kgCO2/a);
    y——建筑设计寿命(a);
    A——建筑面积(m2)。

条文说明
4.1.1 建筑物运行阶段的碳排放量涉及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等系统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及可再生能源系统产能的减碳量、建筑碳汇的减碳量的计算。在建筑碳排放边界将不同的能量消耗换算为建筑物的碳排放量,并进行汇总,最终获得建筑物的碳排放量。
    建筑碳汇主要来源于建筑红线范围内的绿化植被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其减碳效果应该在碳排放计算结果中扣减。绿化植被减碳量受气候、生长环境、绿植种类、维护情况等因素影响,目前农林业已经开发相关的计算方法,例如国家林业局印发的《竹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方法学》、《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等,但针对建筑绿化植被碳汇方法学尚无官方方法学发布,可参照上述相关文件计算。
    变配电、建筑内家用电器、办公电器、炊事等受使用方式影响较大的建筑碳排放不确定性大,这部分碳排放量在总碳排放量中占比不高,不影响对设计阶段建筑方案碳排放强度优劣的判断,国际上通用做法是建筑碳排放计算不纳入家用电器、办公电器、炊事等的碳排放量。
4.1.2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对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四类,见表3,其中普通建筑设计寿命为50年。
表3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表3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续表3
表3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实际计算时可参照建筑物的设计文件,但没有相关参数时,可按50年计算。
    受建筑规划、建筑功能的调整及经济的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建筑的使用寿命存在较大的差异;与此同时,建筑部件(如保温材料、门窗)、建筑设备(如锅炉、冷水机组)的使用寿命一般小于建筑的使用寿命,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存在更换的可能。表4列出了常用建筑设备使用年限。
表4 常用建筑设备使用年限
表4 常用建筑设备使用年限
    建筑设备的更换会产生能源消耗,通常而言,更换设备的性能发生改变会影响建筑物的碳排放强度,但是在设计阶段难以预测,因此在计算过程中不考虑建筑设备性能改变对建筑强度的影响。更换产生的设备和材料的碳排放量宜在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中予以考虑。
4.1.3 计算范围是指输送到位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筑红线证边界,为该建筑提供服务的能量转换与输送系统(如各种形式的发电系统、集中供热系统、集中供冷系统等)的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能源、风能、太阳能等能源所产生的碳排放,见图1。
图1 建筑物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边界及范围的划分
图1 建筑物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边界及范围的划分
4.1.4 建筑在运行阶段的用能系统消耗电能、燃油、燃煤、燃气等形式的终端能源,建筑总用能根据不同类型的能源进行汇总,再根据不同能源的碳排放因子计算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碳排放量。
    另外,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的使用,减少建筑物的碳排放量,该部分应在建筑对应用能系统的常规能源消耗量中直接扣除,当可再生系统的供能量大于能源系统的常规能源消耗量并对外输送时,计算结果为负值,可在建筑物的总碳排放量中核减。建筑场地内的绿化碳汇产生减碳量在建筑碳排放量中进行核减。
    在计算建筑物运行阶段碳排放量时,计算结果为建筑生命期内单位面积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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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 513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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