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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建造阶段的碳排放应包括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产生的碳排放和各项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5.1.2 建筑拆除阶段的碳排放应包括人工拆除和使用小型机具机械拆除使用的机械设备消耗的各种能源动力产生的碳排放。
5.1.3 建筑建造和拆除阶段的碳排放的计算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造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项目开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拆除起至拆除肢解并从楼层运出止;
    2 建筑施工场地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小型机具、临时设施等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3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现场制作的构件和部品,其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4 建造阶段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材料库房等临时设施的施工和拆除可不计入。
条文说明
5.1.1 建筑建造阶段是根据建筑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相关标准通过一系列活动将投入到项目施工中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材料、机械、能源和技术)在时间和空间上合理组织,变成建筑实体的过程。建造阶段的能耗是在建造阶段各种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使用的能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建造能耗;二是为完成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非工程实体的各项措施的能耗。相应地,建筑建造阶段碳排放分为两部分:一是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消耗的燃料、动力产生的碳排放;二是措施项目实施过程消耗燃料、动力产生的碳排放。
5.1.2 拆除阶段碳排放主要是场地内拆除设备及运输设备将建筑物肢解过程产生的能耗。建筑拆除方式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和静力破损拆除等。大多数工程采用的是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是指利用炸药在爆炸瞬间产生高温高压气体对外做功,来解体和破碎建筑物的方法。静力破损拆除是在需要拆除的构件上打孔,装入胀裂剂,待胀裂剂发挥作用后将混凝土胀开.再使用风镐或人工剔凿的方法剥离胀裂的混凝土。爆破拆除和静力破损拆除,通常由专业公司根据待拆建筑物的特点编制专项方案,机械整体性拆除是破坏性的拆除,无法按工程量进行计量,且国家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没有列入这三种拆除方法的消耗量,故本标准规定其能源用量应根据拆除专项方案确定。
5.1.3 在项目勘察阶段,地勘钻机也消耗能源,但考虑其工作时间较短,能耗较小,因此规定建造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从进场施工开始计算。
    在建筑建造阶段,施工机械设备和小型机具运行所需的能源动力是产生碳排放的主要部分。人员正常呼吸释放二氧化碳是人的正常生理现象,与施工人员现场劳动所呼吸释放的二氧化碳量没有本质区别,故不计入施工过程人员劳动过程的碳排放。
    建筑施工采用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预制桩、门窗等材料、构件和部品通常在施工场外生产,因此不计入建造阶段能耗。但在施工现场拌制、生产的材料、构件和部品的能耗应计入。
    施工阶段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库房因使用周期短,为便于周转使用,通常采用夹心彩钢板制作的活动板房、集装箱房屋。这类简易临时房屋安装和拆除简便,其施工和拆除能耗小,在计算建筑建造阶段碳排放时可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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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 513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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