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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建材生产


6.2.1 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sc——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kgCO2e);
        Mi——第i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
        Fi——第i种主要建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建材数量),按本标准附录D取值。
6.2.2 建筑的主要建材消耗量(Mi)应通过查询设计图纸、采购清单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资料确定。
6.2.3 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因子(Fi)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原材料的开采、生产过程的碳排放;
    2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能源的开采、生产过程的碳排放;
    3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原材料、能源的运输过程的碳排放;
    4 建筑材料生产过程的直接碳排放。
6.2.4 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因子宜选用经第三方审核的建材碳足迹数据。当无第三方提供时,缺省值可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
6.2.5 建材生产时,当使用低价值废料作为原料时,可忽略其上游过程的碳过程。当使用其他再生原料时,应按其所替代的初生原料的碳排放的50%计算;建筑建造和拆除阶段产生的可再生建筑废料,可按其可替代的初生原料的碳排放的50%计算,并应从建筑碳排放中扣除。
条文说明
6.2.2 通过查询设计图纸、采购清单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资料,可获得建筑的工程量清单、材料清单等数据,即建筑建造所需要的各种建筑材料的消耗量。
6.2.3 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计算的生命周期边界可采取“从摇篮到大门”的模型,即从建筑材料的上游原材料、能源生产开始,到建筑材料出厂为止;包含建筑材料生产所涉及原材料的开采、生产过程,建筑材料生产所涉及能源的开采、生产过程,建筑材料生产所涉及原材料、能源的运输过程和建筑材料生产过程。当其中某一过程碳排放缺失或被忽略时,应予以说明。
6.2.4 建材企业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建材生产数据,第三方认证机构为企业的建材产品出具碳足迹证书,证书给出的就是本标准公式(6.2.1)中的因子(Fi)值,可直接用于计算。目前国内外认证机构都有开展建材碳足迹审核业务,今后会更为普遍,为建材部分的碳排放计算提供了便利。
6.2.5 使用低价值废料和再生原料生产建材以及再生循环利用建筑废料,都有利于降低建筑全生命期的碳排放,如粉煤灰、炉渣、矿渣、秸秆、垃圾等,因此本条规定了上述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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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 513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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