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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4.3.1 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布局组团隔离绿带和通风廊道,构建公园体系,布置防护绿地,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尊重城区地理地貌特征,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有机贯通;
2 应因地制宜,保护和展现自然山水和历史人文资源;
3 应与城区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
4 宜采用绿环、绿楔、绿带、绿廊、绿心等方式构建城绿协调的有机网络系统。
4.3.2 在城市各功能组团之间应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水系、农田林网、交通和公用设施廊道等布置组团隔离绿带,并应与城区外围绿色生态空间相连接。
4.3.3 构建公园体系、配置各类公园绿地,应遵循分级配置、均衡布局、丰富类型、突出特色、网络串联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城区应均衡布局公园绿地,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优化布局公园绿地,提升服务半径覆盖率;
2 应按服务半径分级配置大、中、小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公园绿地;
3 应合理配置儿童公园、植物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动物园等多种类型的专类公园;
4 应丰富公园绿地的景观文化特色和主题;
5 宜结合绿环、绿带、绿廊和绿道系统等构建公园网络体系。
4.3.4 城区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应大于90%,其中规划新区应达到100%,旧城区应达到80%;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3条的规定
4.3.5 对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要求的下列区域应设置防护绿地:
1 受风沙、风暴、海潮、寒潮、静风等影响的城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2 城市粪便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和殡葬设施等市政设施周围;
3 生产、存储、经营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市场,产生烟、雾、粉尘及有害气体等工业企业周围;
4 河流、湖泊、海洋等水体沿岸及高速公路、快速路和铁路沿线;
5 地上公用设施管廊和高压走廊沿线、变电站外围等。
条文说明
4.3.1 本条是对城区绿地系统规划重点和空间结构布局原则的规定。构建城区连续性和网络化的绿地系统已成为当前世界发展趋势。很多国外城市在规划实践中,根据自身的自然环境条件与历史文化特点规划了不同形态和功能的绿地系统,有环状、掌状、楔型、廊道型、卫星型、中心型等多种形态。近年来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实践中,特大城市、大城市城区绿地系统布局也已普遍采用绿环、绿楔、绿带、绿廊、绿心的规划模式,以支撑城市空间的优化调整和有序增长,促进城绿协调发展
4.3.2 基于景观生态学原则,城市结构性的组团隔离绿带在控制城市无序蔓延、隔离城市组团、促进合理城市形态形成的同时,具备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通风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文过程、提供市民休闲游憩场所等多种功能。组团隔离绿带应尽可能保护现状地形地貌、湖泊水系、动植物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应加强各类城乡建设行为管控,避免过多建设影响生态隔离功能的发挥。
4.3.3 本条是公园体系构建和公园配置的规定。公园绿地是城市居民利用率最高的城市绿地,为居民提供游憩和休闲服务。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园绿地作为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内容之一,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其层级、类型、特色和品质。因此本条在均衡布局的基础上强调了丰富类型、突出特色、分级配置、网络串联的原则。
4.3.4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规定:“国家园林城市的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80%,生态园林城市不得低于90%,5000m2(含)以上公园绿地按照5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含)~5000m2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历史文化街区采用1000m2(含)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新一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也提出了“中心城、新城公园5000m2绿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率”指标,体现了城区绿地指标由总量控制向提升可达性及布局均衡性的转变。新加坡也在其概念规划中提出类似指标:“公园400m覆盖住宅比例2030年达到90%”,400m是步行5分钟的距离。为提高我国公园绿地服务质量,本标准采取500m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标准。考虑到城市新区规划建设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提出规划新城区应达到100%,而旧城区更新和修补提质具有较大的难度,提出旧城区应达到80%。
4.3.5 防护绿地具有生态防护与安全隔离功能。在城市中易产生污染和易受污染影响的用地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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