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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广场用地
5.3.1 广场用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利于展现城市的景观风貌和文化特色;
2 至少应与一条城市道路相邻,可结合公共交通站点布置;
3 宜结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布置;
4 宜结合公园绿地和绿道等布置。
5.3.2 规划新建单个广场的面积应符合表5.3.2规定。
注: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表5.3.2规划新建单个广场的面积要求
注: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3.3 广场用地的硬质铺装面积比例应根据广场类型和游人规模具体确定,绿地率宜大于35%。
5.3.4 广场用地内不得布置与其管理、游憩和服务功能无关的建筑,建筑占地比例不应大于2%。
条文说明
5.3.1 本条从多方面明确了广场用地布局选址的原则。广场用地与文化、博览、纪念、商业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临近布局,有助于展现城市的景观风貌;广场用地与轨道交通站、公交车站等公共交通站点紧邻或结合布局,可方便大量人流的到达和集散要求;广场用地与公园绿地相邻布置,功能互补,提升城市活力。
5.3.2 部分城市的广场规模大而无当,片面追求“宏伟大气”,不符合城市建设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提出:“原则上,新建的小城市广场用地不得超过1hm2,中等城市广场用地不得超过2hm2,大城市广场用地不得超过3hm2,人口规模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的广场用地不得超过5hm2”。按照当时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下限标准依次为20万以下、20万、50万、100万。
5.3.3 大规模硬质场地会影响使用效果,加剧城市热岛效应,在满足广场使用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一定的绿地率,有助于丰富立面景观、改善场地小气候、降低噪声、减少辐射、提高使用舒适度。绿地率超过65%的绿化广场可以纳入公园绿地统计。
5.3.4控制广场用地内的建筑占地比例,是为了保障广场用地作为开放空间的公共服务属性,维持其开敞的城市景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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