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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树种规划
6.2.1 树种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等名录,确定树种比例指标,确定不同绿地的适用树种,提出市花、市树建议。
6.2.2 树种规划应遵循乡土树种和地带性植物优先、适地适树、经济节约、植物和景观多样性、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结合的原则。
6.2.3 树种规划确定基调树种和骨干树种应能突出本地植物特色,体现城市文化景观风貌;基调树种宜选择3种~5种,骨干树种宜选择20种~30种。
6.2.4 树种规划应依据地理气候特征、地域景观特色、园林绿化发展特点等因素确定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乔木、灌木与草本植物比例,规划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6.2.5 树种规划应分别提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庭院绿化等不同应用类型的绿化适用树种。可根据城市的地理和气候特征、园林绿化特点确定特殊绿化类型,提出相应的绿化适用树种。
条文说明
6.2.1 树种规划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全过程中,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基础性工作。明确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规划,市花、市树选择建议,树种比例指标,不同应用类型的树种规划是规划成果的主要内容。市花、市树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城市的一张名片,选择市花、市树应体现城市的植物景观特色和文化精神特点。如北京市的市树为槐树、侧柏,市花为月季、菊花。
6.2.2 我国土地辽阔,幅员广大,从南方到北方,从沿海到内陆,从高山到平原,气候条件都有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不同区域土壤情况更是复杂,而园林树木种类繁多,生态类型各不相同。因此,树种规划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从生态性、经济性、景观性、多样性、近远期协调的角度综合考虑。
6.2.3 基调树种和骨干树种应根据各地城市特点具体确定。
6.2.4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中树种规划的文本内容包括“规划绿化植物数量与技术经济指标”,说明书内容包括确定“裸子植物与被子植物比例、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乔木与灌木比例、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比例、乡土树种与外来树种比例、速生与中生和慢生树种比例”。经过多年的规划编制的实践,从可管控可操作的角度,本条文保留其中的3个主要指标。
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是对常绿乔木和落叶乔木树种的种植株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用种植面积指标)在城市层面上的大致比例的控制引导建议。
常绿树种四季常青、树形整齐、在百树凋零的冬季发挥着举足重轻的作用,其整齐的树形往往也用来塑造庄严的气势。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的合理搭配,有助于实现三季有花,四季有景。相关研究显示,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的比例以(3~4):(7~6)为宜。
乔木、灌木与草本植物比例是对乔木、灌木与草本植物的种植面积在城市层面上的大致比例的控制引导建议。乔木、灌木与草本的合理配植,不仅能够增加绿量,提升整体景观效果,而且还能够形成稳定的植物群落,充分发挥园林树木的生态效益。
规划本地木本植物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中将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按4级进行。对应的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要求分别为I级≥0.90;Ⅱ≥0.80;Ⅲ≥0.70;V≥0.70。
上述指标在实际规划中,应根据城市所处的地理气候特征、地域景观特色、园林绿化发展特点具体规定。
6.2.5 不同类型的园林建设对绿化适用树种选择要求是不同的,通过对不同应用类型的绿化适用树种进行合理选择和引导配置是树种规划的重要内容。本条文结合相关规划实践经验总结提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庭院绿化的绿化适用树种,树种规划应予以明确。
公园绿地和庭院绿化对于塑造城市景观特色、提高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水平。树种选择应强调功能性、艺术性和文化性,选择在花、果、枝、茎、叶等特征方面观赏性强的植物品种,突出植物的形态、质地、气味、色彩因素,为形成丰富的城市植物景观打下基础。
防护绿地应选择适应性和抗逆性强、不易受病虫害侵袭、管理粗放的树种。并根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要求,选择净化能力强、具有滞尘减噪功能的乡土植物,规划编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针对其环境影响特征,分类提出树种选择建议。
道路绿地的植物选择重点是行道树,为更好地发挥其在美化街景、纳凉遮阴、减噪滞尘等方面的功能,加上其立地条件相对苛刻,应选择树干挺拔优美、枝叶繁茂、深根且花果无污染、适应性强、抗逆性强、病虫害少的树种。规划编制可从不同道路等级和类型,或者在道路绿化中承担的不同功能的角度,进一步细分。
可根据城市的地理和气候特征、园林绿化重点和特点确定特殊绿化类型,如湿生水生、山体绿化彩化、立体绿化、滨海防护、农田林网建设、大遗址绿化、生态修复等情形,提出相应的绿化适用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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