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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验收
11.3.1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系统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验收。
2 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进行验收。
3 水质验收应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水质采样点应符合本规程第8.0.2条的规定。
11.3.2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的通水能力检验,按设计要求同时开放的最大数量的配水点应全部达到额定流量;
2 循环系统的循环水应顺利回至机房水箱内,并应达到设计循环流量;
3 系统各类阀门的启闭应灵活,仪表指示应灵敏;
4 系统工作压力应正确;
5 管道支、吊架安装位置应正确和牢固;
6 连接点或接口的整洁、牢固和密封性;
7 控制设备中各按钮的灵活性,显示屏显示字符清晰度;
8 净水设备的产水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9 当采用臭氧消毒时,净水机房内空气的臭氧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11.3.3 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
2 管材、管件及主要管道附件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3 管材、管件及设备的省、直辖市级及以上的卫生许可批件;
4 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试验记录;
5 水压试验和通水能力检验记录;
6 管道清洗和消毒记录;
7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8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9 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11.3.4 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11.3.2 管网、设备安装完毕后,除了外观的验收外,功能性的验收必不可少。管道是否畅通、流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水质是否满足标准等均进行验收。不满足要求的部分施工整改后需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11.3.3、11.3.4 竣工资料的收集对工程质量的验收以及日后系统的维护、维修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程序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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