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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比例


6.0.1 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
6.0.2 比例的符号应为“:”,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6.0.3 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取平;比例的字高宜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图6.0.3)。

图6.0.3 比例的注写
6.0.4 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从表6.0.4中选用,并应优先采用表中常用比例。
表6.0.4 绘图所用的比例
6.0.5 一般情况下,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根据专业制图需要,同一图样可选用两种比例。
6.0.6 特殊情况下也可自选比例,这时除应注出绘图比例外,还应在适当位置绘制出相应的比例尺。需要缩微的图纸应绘制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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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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