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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引出线


7.3.1 引出线线宽应为0.25b,宜采用水平方向的直线,或与水平方向成30°、45°、60°、90°的直线,并经上述角度再折成水平线。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水平线的上方(图7.3.1a),也可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图7.3.1b)。索引详图的引出线,应与水平直径线相连接(图7.3.1c)。

图7.3.1 引出线
7.3.2 同时引出的几个相同部分的引出线,宜互相平行(图7.3.2a),也可画成集中于一点的放射线(图7.3.2b)。、

图7.3.2 共用引出线
7.3.3 多层构造或多层管道共用引出线,应通过被引出的各层,并用圆点示意对应各层次。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水平线的上方,或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说明的顺序应由上至下,并应与被说明的层次对应一致;如层次为横向排序,则由上至下的说明顺序应与由左至右的层次对应一致(图7.3.3)。

图7.3.3 多层引出线

条文说明
7.3.3 新增了左引出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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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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