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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设计年限
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 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年)
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条文说明
3.5.1、3.5.2这两条规定基本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一致。
设计年限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计算交通量增长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计算累计标准当量轴次的基准年限两种。
1 在确定道路横断面车行道宽度时,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作为道路设计年限的指标。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时的设计年限按道路等级分为三种:快速路、主干路为20年;次千路为15年;支路为10年15年。道路等级高则设计年限长。在设计年限内,车行道的宽度应满足道路交通增长的要求,保证车辆能安全、舒适、通畅地行驶。
2 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即路面结构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正常维护下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功能的使用年限。不同路面类型选用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以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路面平整并具有足够强度。设计使用年限应与路面等级、面层类型及交通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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