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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立体交叉


7.3.1 立体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直行及转向(主要是左转)车流行驶特征、非机动车对机动车干扰等分类,主要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宜符合表7.3.1的规定,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A类:枢纽立交
    立A1类:主要形式为全定向、喇叭形、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立A2类: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形、半定向、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2 立B类:一般立交
    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形、环形、菱形、迂回式、组合式全互通或半互通立交。
    3 立C类:分离式立交
表7.3.1 立体交叉口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

7.3.2 立体交叉口选型应根据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结合交通需求和控制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
7.3.2的规定。
表7.3.2 立体交叉口选型
注: 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按快速路、一级公路按主干路、二级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类型。
7.3.3 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连续一致,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确定,进出口前后应保持主路车道数平衡,不能保证时应在主路车道右侧设置辅助车道。
7.3.4 立交范围内主路横断面车行道布置宜与主路路段相同。当设集散车道时,集散车道应布置在主路机动车道右侧,其间宜设分车带。主路变速车道路段的横断面应根据变速车道平面设计形式确定。
7.3.5 立交范围内主路平面线形标准不应低于路段标准,在进出立交的主路路段,其行车视距宜大于或等于1.25倍的停车视距。
7.3.6 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分直接式与平行式两种,减速车道宜采用直接式,加速车道宜采用平行式。
7.3.7 立交范围内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立交出入口间距不足时,应设置集散车道。
7.3.8 设有辅路系统的道路相交,当交叉口设置为枢纽立交时,立交区应设置与主路分行的辅路系统;当交叉口设置为具有明显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时,其辅路系统可与匝道布置结合考虑。
7.3.9 立交范围内非机动车系统应连续,可采用机非混行或机非分行的形式。
7.3.10 立交范围内人行系统应满足人行道最小宽度要求,并应布设无障碍设施。
7.3.11 立交范围内公交车站的设置应与路段综合考虑,并应设置为港湾式。

条文说明
7.3.1 现行的规范中道路立体交叉分为互通式和分离式两大类。《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将互通式立体交叉按照交通流线的交叉情况和道路互通的完善程度分为完全互通式、不完全互通式和环行三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按照交通流线的交叉情况、线形的标准将互通式立交分为枢纽互通式和一般互通式,其分类参照欧美国家的方法,较为符合交通流的运行特征。
    本规范通过收集大量国内已建立交资料,参照公路及国外相关规范的成果,结合城市道路的交通运行特点,认为《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仅按立交的互通情况分为完全互通和部分互通,不能满足立交的设计要求。由于不同的立交形式,立交的互通标准会形成较大的差异,对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次编制中将立体交叉按照交通流线的交叉情况,采用直行交通、转向交通和机非干扰程度指标分为枢纽立交和-
般立交,更接近于实际情况。
7.3.2 城市道路立交分类及选型直接影响立交功能、规模和工程造价,是立交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以往立交修建使用中出现少数因规模、标准欠妥而致占地、投资过大,或难以适应规划年限内交通需求增长而出现过早饱和、发生交通堵塞等问题。为此,7.3.1条规定了各类型立交宜选用的立交形式;本条依据交叉口相交道路的等级,规定了宜采用的立交类型。
7.3.3 车道数取决于道路设计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条文不仅规定了立交桥区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一致,而且在主路分合流处,还必须保持车道数的平衡。一般情况下,分合流前后的主线车道数应大于等于分合流后前的主线车道数与匝道车道数之和减1,当不满足时,应设置辅助车道。
7.3.4 设置集散车道是为了将立交区的交织运行转移至集散车道,集散车道车速较主线低,因此需与主线分隔设置。
7.3.5 立交范围受匝道设置及进出口影响,为提高行驶安全性,线形设计应采用比路段高的技术指标。《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中对互通式立交范围线形指标的规定比路段线形指标提高很多。城市道路目前对立交范围的线形指标缺少相关的研究,若采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一2006的指标,由于城市道路立交及进出口间距较密,交通运行状态与公路不一致,建设条件制约因素较多,很难按其规定值实施。因此,规定互通式立交范围主线线形指标不应低于路段设计的一般值,有条件时尽量取高值。分离式立交主线可不受立交范围线形指标要求的控制。
7.3.6 由于主线的设计速度高于匝道,因而交通流驶出主线需要减速,驶人主线需要加速,为了满足车辆变速行驶的要求,减少对主线正常行驶交通流的干扰,应设置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通常设计成直接式和平行式两种。直接式是以平缓的角度为原则进行设计,变速车道与匝道连接,车辆行驶轨迹平滑。平行式是以增设一条平行主线的变速车道,采用有适当流出角度的三角段与主线连接进行设计。与直接式相比,其起终点明确,三角段部分虽然与车辆的行驶轨迹相符合,但在通过整个变速车道时必须走“S”形路线。不论哪一种形式,只要适当地对主线线型进行分析,并进行合理设计,均能满足变速的要求。
    直接式变速车道能提供驾驶员合适的直接驶离主线的行车轨迹,研究表明大部分车辆都能以比较高的速度驶离直行车道,从而减少了由于在直行车道上开始减速而引起追尾事故的发生,故较为广泛地用于减速车道。对于加速车道,驾驶员同样希望由直接式流人,而不愿走“S”形,但是当主线交通量大时,车辆在找流入主线机会的同时需要使用加速车道的全长,而平行式车道除了提供车辆加速功能外,还能给汇流车辆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寻找空当插入,故加速车道一般采用平行式。因此规定“减速车道宜采用直接式,加速车道宜采用平行式”。
7.3.7 根据交通流流入、流出主路的交通特征,车辆通过出入口时,要经过加速、减速、交织等过程,整个过程中将产生紊流,合理的出入口间距是交通畅通的可靠保障。《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中对于出入口的合理间距均有明确规定。城市道路控制条件较多,设计中经常会遇到不能满足出入口间距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需设置集散车道,调整出入口的位置,以满足间距需要。
7.3.8 设有辅路系统的快速路与主干路或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设置的一般立交,其辅路系统可与匝道布置结合考虑。如两层的苜蓿叶立交、菱形立交等,一般结合路段出入口设置,采用与匝道结合的方式布置辅路系统。对于枢纽型立交要求其系统的连续,桥区内的辅路系统必须单独设置。
7.3.9~7.3.11 立交范围内由于占地较大,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不高,在建设条件受限的情况下,经常采用降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设计标准解决,造成系统不连续或宽度不足。而且立交区对于公交车站的设置往往考虑不周。因此,在编制中对这三部分设计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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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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