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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隧道


13.3.1 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设计应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之间的关系。
    2 隧道设计应减少施工阶段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应符合同期规划的近、远期城市建设对隧道及行车安全的影响。
    3 隧道的埋深、平面和出入口位置应根据道路总体规划、交通疏解与周边道路服务能力、环境、地形及可能发生的变化条件确定。
    4 对特长隧道应作防灾专项设计。
13.3.2 隧道可按其封闭段长度L分类,并应符合表13.3.2的规定。
表13.3.2 隧道分类
注: 封闭段长度系指隧道两端洞口之间暗埋段的长度。
13.3.3 隧道建筑限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单向小于3车道的长及特长隧道,应设置应急车道,其宽度和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的规定,在施工方法受到限制的条件下,可采取其他措施。
    2 单向单车道隧道必须设应急车道。
    3 处于软土地层的隧道应满足长期运营后隧道变形、维修养护对建筑限界影响的要求。
    4 隧道内设置的设备系统和管线等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3.3.4 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13.3.5 隧道及其洞口两端的道路平、纵、横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洞口内外侧在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范围内均应保持一致的平纵线形。当条件困难时,应在洞口内外设置线形诱导和光过渡等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2 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且不应小于50m,宜保持横断面过渡的顺适。
    3 当隧道长度大于100m时,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当受条件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5.0%。
    4 洞口外道路应满足相应等级道路中视距的要求;当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应采用停车视距。
    5 隧道横断面不宜采用对向行车同一孔中的布置;不宜采用同一行驶方向分孔的布置。
13.3.6 隧道应根据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合理确定结构形式和适应于地层特性和环境要求的施工方法。
13.3.7 隧道防排水设计应保证隧道结构、设备和行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并应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保护。
13.3.8 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技术标准应根据道路功能、类别、交通量、隧道长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的要求。
13.3.9 对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拟定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13.3.10 对长度大于1000m的隧道,应设隧道管理用房,管理用房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应有利于对隧道进行维护管理。
13.3.11 隧道必须进行防火设计,其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3.3.12 隧道出入口、通风设施等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环保的要求,应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条文说明
13.3.1 隧道埋深的确定对控制建设规模、环境保护、施工安全、运营便捷等方面进行考虑,确定时应根据道路等级、隧道交通功能和服务对象,综合考虑路线走向、路线平纵线形、隧址处环境、洞口、匝道及接线道路、隧道内附属设施的布置等因素。同时,应对隧道出入口位置进行比选。
13.3.2 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及《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中的规定。
    目前除国际隧道协会按长度将隧道分为特长、长、中、短隧道外,其他像瑞士仅对隧道长度分布范围作了区分,但没有长短之分。德国、澳大利亚仅按长度的不同对隧道内应设置的安全设施提出了要求。其他各国如英国、挪威、日本、法国、瑞典等都是按照隧道长度与交通量这两个指标进行分级的,其目的主要还是为隧道内安全、运营管理设施设置规模提供标准。
    我国公路与铁路部门都是按隧道长度进行分类,但其分类长度不同。另外在《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TD71-2004中提出了公路隧道交通工程分级根据隧道长度和隧道交通量两个因素划分为A、B、C、D四级。
    从国内外隧道分类(级)现状来看,多数国家没有隧道长短之分,隧道内安全设施根据隧道长度、交通量与通行车辆类型,即火灾可能规模及逃生救援的难易程度确定。由此采用的隧道分级有5个级别、4个级别与3个级别等多种情况,各级隧道起点长度也不一致,这主要与各国道路等级、交通组成和交通量是相对应的。
    单按隧道长度来划分,主要是给人们一个宏观的概念,此种分类方式称为隧道分类。按隧道长度与交通量这两个指标类划分,主要是解决隧道内应设置的营运安全设施规模,体现隧道的安全与重要性,此种分类方式称为隧道分级。
13.3.3 本条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规定,同时考虑软土中某些隧道工法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城市用地紧张,条件受限,并考虑城市隧道交通量大,城市隧道运营维护设施较为完善,管理要求和水平也较高,因此,规定比《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略低。
13.3.4 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考虑汽车尾气的污染对通风的要求比较高,目前技术条件下,慢速交通通过隧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禁止与机动车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通道;长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若要求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通道时,必须有安全隔离设施。
13.3.5 隧道洞口由于光线的剧烈变化以及道路宽度和行车环境的改变,隧道进出洞口是事故多发地段。因此,洞内一定距离与洞外一定距离保持线形一致是必要的,以保持横断面过渡的顺适,满足车辆行驶轨迹的要求。
    隧道入洞前一定距离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视线诱导设施,例如标志、标线、安全护栏、警示牌、信号等,使驾驶人员能预知并逐渐适应驾驶环境的变化。
    由于城市中行驶车辆性能较好,车辆爬坡能力等提高,同时考虑城市环境条件较为苛刻,因此隧道纵坡可以适当放宽,在上海、广州等地区一些隧道已有实例。
    参照国外相关标准以及国内的科研成果,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尽管对最大纵坡值作了适当的放宽,但从行车安全角度考虑,隧道内纵坡仍应尽可能采用较小的纵坡值。当受地形、地质、环境、出入口道路衔接条件等限制,拟加大隧道纵坡时,应根据道路类别、级别、隧道长度,考虑隧道所在地区的气候、海拔、主要车辆类型和交通流组成、隧道运营管理水平、隧道内安全设施配备标准等因素,对纵坡值进行充分论证后,再慎重使用,但隧道最大纵坡不应大于5%。
    隧道平面线形应与隧道前后路线线形协调一致,并尽量均衡。影响隧道行车安全的重要因素是停车视距和车速,因此线形设计必须保证停车视距。长、中隧道以及短隧道的隧道线形应服从路线布设的需要。采用曲线隧道方案时,必须对停车视距进行验算,并尽量避免采用需设加宽的圆曲线半径。
13.3.7 为了预防或消除地表水和地下水对隧道产生的危害,要求隧道设计应进行专门的防水、排水设计,使隧道洞内、洞口与洞外构成完整的防水、排水系统,以保证隧道结构、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行车安全。
    排、防、截、堵和限量排放措施应综合考虑,根据多年来隧道建设的经验,隧道内的防排水应以“排”为主。以防助排,可以使水流集中,安排地下水流按无害路径排走。截是为了减少对洞内排水防水的负担,截得越彻底,排防越有利,同时应充分考虑排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提出“限量排放”的要求,如隧道周边附近地表植被、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及路面沉降等。
13.3.9 城市道路公交车辆等人员交通流量较大,尤其上、下班高峰期间,因此应特别强调隧道事故报警、救援逃生设施等的布置。
13.3.10 城市道路隧道需设置管理用房,在多条隧道邻近的条件下,为考虑资源优化配置,节省土地和人力、物力,设置一处管理用房便于集中管理。
13.3.12 由于城市内建筑物布置和人员较为密集,环境和景观要求较高,道路隧道出入口建筑设计、通风设施的布置不仅必须满足污染空气的排放环保要求,而且应与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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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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