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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立体交叉
8.2.1 道路与铁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与铁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2 对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3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4 各级道路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5 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6 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和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8.2.2 各级道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8.2.3 道路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的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下穿时,道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2 道路上跨时,轨道交通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限界标准的要求。
8.2.4 桥梁等构筑物的设置应满足道路、轨道交通视距的要求。
8.2.5 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的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条文说明
8.2.1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1 城市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都是交通功能强,服务水平高,交通量大的骨干道路,进出口实行全控制或部分控制。这些道路和铁路交叉如果采用平面交叉,当道口处于开放状态时,汽车通过道口需限速行驶,严重影响道路的交通功能;当道口处于封闭状态时,会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故规定必须采用立交。
1 城市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都是交通功能强,服务水平高,交通量大的骨干道路,进出口实行全控制或部分控制。这些道路和铁路交叉如果采用平面交叉,当道口处于开放状态时,汽车通过道口需限速行驶,严重影响道路的交通功能;当道口处于封闭状态时,会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故规定必须采用立交。
2 有轨电车与铁路同为轨道交通,而轨道、结构各异,相交时必须是立交。无轨电车道虽无轨道,但其与铁路交叉处的供电接触网、柱与铁路限界相冲突,也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3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为避免城市道口因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或道路在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而引起道路交通堵塞,避免因延误时间而造成的城市社会经济损失,应设置立体交叉。
4 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120km/h的地段,列车速度高、密度大,列车追踪间隔时间仅几分钟,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安全可靠性差,故规定应设置立体交叉。
8.2.2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种类较多,《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07中,将城市轨道交通大类分为: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和市域快速轨道等七大系统。因城市轨道交通行车间隔时间短,车流密集,为了保证轨道与道路的通行安全,要求城市各级道路与除有轨电车道外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8.2.3 道路上跨铁路时,铁路的建筑限界除应符合现行国标《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外,还应考虑所跨不同类别铁路的具体要求,如有双层集装箱运输要求的铁路,应满足双层集装箱运输限界的要求;近些年来修建的较高时速客货共线铁路和高速客运专线等对基本建筑限界高度也有不同要求,详见表17。
表17 不同类别铁路基本建筑限界(mm)
续表 17
续表 17
注:表中限界宽度指单线铁路直线地段,当为双线或多线铁路和曲线地段,须计算确定限界宽度。
道路上跨城市轨道交通时,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限界需根据采用的车辆类型及其设备限界、设备安装尺寸、安全间隙和有无人行通道、有无隔声屏障、供电制式及接触网柱结构设计尺寸等计算确定,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中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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