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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 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 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车辆换算系数
条文说明
4.1.1 由于道路条件、交通条件、控制条件和交通环境等都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需要对条件不同的道路设施及其各组成部分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分析。本条根据道路设施的重要程度,规定了需要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的道路设施类型。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的目的是确定在特定的运行状况条件下,疏导交通需求所需的道路几何构造,如车道数、车道宽度、交叉类型等,从而更好地指导设计。
    1 道路条件包括车道数、车道、路缘带和中央分隔带等的宽度以及侧向净宽、设计速度、平纵线形和视距等。
    交通条件包括交通流中的交通组成、交通量以及在不同车道中的交通量分布和上、下行方向的交通量分布。
    控制条件是指交通控制设施的形式及特定设计和交通规则。
    交通环境主要是指横向干扰程度以及交通秩序等。
    2 根据道路设施和交通实体的不同,通行能力可分为机动车道通行能力、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和人行设施通行能力。从规划设计和运营的角度,通行能力可分为基本通行能力、实际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三种。
    基本通行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时段,在理想的道路、交通、控制和环境条件下,道路的一条车道或一均匀段或一交叉路口,期望能通过人或车辆的合理的最大小时流率。
    实际通行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时段,在具体的道路、交通、控制和环境条件下,道路的一条车道或一均匀段上或一交叉路口,期望能通过人或车辆的合理的最大小时流率。
    设计通行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段,在具体的道路、交通、控制及环境条件下,一条车道或一均匀段上或一交叉路口,对应设计服务水平下的最大服务交通流率。
    3 服务水平是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员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走时间、行驶(走)自由度、交通间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根据服务设施的不同可对道路设施的服务水平分级。服务水平分级是为了说明道路设施在不同交通负荷条件下的运行质量,不同的道路设施,其服务水平衡量指标是不同的。
4.1.2 本次编制中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车辆换算系数的规定进行以下修订。
    1 将路段及路口的换算系数统一按-一个标推考虑。
    2 将大型车(原规范中为普通车辆,车辆换算系数为1.5)分为客、货两类型,车辆换算系数分别采用2.0和2.5。
    3 铰接车的车辆换算系数由2.0(路段)或2.5(路口)修订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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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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