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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急救中心建设,提高急救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急救中心基本功能需要,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服务全国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急救中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和急救站。非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急救中心建设应满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为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急救中心是医疗救治体系的枢纽。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急救中心建设和设备配置,逐步完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但是,在过去急救中心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与使用、装备与技术等不相适宜的情况,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总结过去急救中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对于提升急救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满足急救中心基本功能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条为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急救中心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的范围是急救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本条是对本建设标准所称急救中心的说明。
第五条 急救中心是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满足日常为人民群众提供急救医疗服务,也要承担各类突发事件、重要会议及活动的紧急医疗救援和应急保障任务。
第六条 急救中心是城市建设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履行政府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些突发疾病比例随之增加,急救医疗需求量相应加大。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城市急救医疗量每年递增达10%,急救医疗亟须发展,所以急救中心的建设必须统筹兼顾,既要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又要考虑将来的发展,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急救中心建设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急救中心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急救中心规划建设原则。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规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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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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