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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宜配置与其功能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集群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本区域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114数据库信息系统等。
第三十五条 急救中心通信系统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线、无线通信系统。
二、数字交换系统。
三、急救信息系统(包括三字段信息、地理信息系统)。
四、数字录音系统(应设双机热备份)。
五、UPS应急电源系统。
有条件的还宜配置GPS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会以上城市GPS系统应包括车辆定位和数字信息,省会以下城市GPS系统可以仅有导航定位功能)、LED条屏显示系统、电子大屏幕投影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救护车内的设备配置应按照救护车标准(WS/T 292)执行。
条文说明
第三十四条 随着科技的进步,先进的急救设备越来越多,本建设标准列举的是急救中心必须配置的基本设备。
第三十五条 急救中心通信系统的基本配置是按照卫生部相关要求设定的,其配置既满足大城市的需求,又兼顾中小城市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救护车的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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