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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体现简捷、明快的特点。重要用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绿色环保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二十八条 要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主要的车道和通道上不应有易倒塌的装饰物。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确保不间断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重要部位应有UPS应急电源系统。
第三十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一般用房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其耐火极限为1h。调度中心、库房等重要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车库应按汽车库消防设计规范有关条款执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急救中心必须设置完善的避雷设施。
第三十二条 救护车车库包括车道的室内净高宜大于3.2m。
第三十三条 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可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条文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急救中心建筑标准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急救中心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为保证急救中心安全,特别规定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
用A级装修材料,减少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急救中心建设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急救中心结构形式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在发生灾难(包括地震)时,承担应急指挥、急救等功能,必须保证其建筑物本身的安全,还要保证
车辆在任何时候都行驶畅通。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所有急救指挥调度均需在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必须保证不间断供电。
第三十条 急救中心主要用房必须保证免受火灾,一般用房均采用1h的隔墙,重要用房采用2h的隔墙,一旦有火灾发生,可
以防止火灾蔓延,保证急救中心仍能继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急救中心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应设置避雷设施,避免雷击。
第三十二条 由于救护车高于其他车辆,并设有天线和顶灯,普通监护型救护车辆高度一般在2.5m左右,而负压监护型救护
车辆高度一般在3m左右,所以规定急救中心建筑物(不含车辆消洗用房)净高宜大于3.2m。
第三十三条 直升机在发达国家急救领域使用普遍,而我国处于发展阶段,直升机拥有量很少,仅在一些特殊范围内使用。
但应考虑发展的需求,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建造直升机停机坪,以备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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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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