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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稳定判据


3.7.1 变压器和线路的热稳定判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负载水平应限制在变压器规定的过载能力及持续时间内。
    2 线路功率应限制在线路热稳定允许输送能力之内,可根据线路导线截面、类型、导线容许温升以及环境温度等确定线路热稳定极限。
3.7.2 暂态稳定判据应包括下述三方面内容:
    1 功角稳定:系统故障后,在同一交流系统中的任意两台机组相对角度摇摆曲线呈同步减幅振荡。
    2 电压稳定:故障清除后,电网枢纽变电站的母线电压能够恢复到0.8pu以上,母线电压持续低于0.75pu的时间不超过1.0s。
    3 频率稳定:在采取切机、切负荷措施后,不发生系统频率崩溃,且能够恢复到正常范围及不影响大机组的正常运行值,正常运行的频率范围可取49.5Hz~50.5Hz。
3.7.3 动态稳定判据是在受到小的或大的事故扰动后,在动态摇摆过程中发电机相对功角和输电线路功率呈衰减状态,电压和频率能恢复到允许的范围内。
条文说明
3.7.1 过负荷水平以热稳定极限作为判据。
3.7.2 暂态稳定判据包括三个方面:功角、电压和频率。稳定计算中,若三者都稳定时,则系统是稳定的;若有一个不能稳定,则判定系统失稳。
3.7.3 本规范中动态稳定判据与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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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7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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