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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卫生安全防护。
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卫生安全防护。
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近年来,各地均在开展传染病医院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设中规模不统一,差别较大。因此,制定本标准,对于规范和指导传染病医院建设,确保决策科学、投资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传染病医院的实际状况,参照国外传染病医院,并广泛征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以及建筑设计单位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也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决策、初步设计审查以及工程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 在我国,传染病医疗与防治的任务主要由两类机构承担。一类是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另一类是设在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本建设标准的内容适应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项目。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应综合考虑原有条件参照执行。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传染病医院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以及医护人员工作条件。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当服从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全局,并与城镇已有卫生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确保配置合理。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避免见缝插针、盲目建设,提高科学合理性。对已有传染病医院进行改、扩建时也应事先对院区的建设条件,特别是周边环境条件包括环境安全、交通流线等进行必要的调研评估,做好项目前期策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传染病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传染病医院的实际状况,参照国外传染病医院,并广泛征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以及建筑设计单位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也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决策、初步设计审查以及工程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 在我国,传染病医疗与防治的任务主要由两类机构承担。一类是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另一类是设在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本建设标准的内容适应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项目。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应综合考虑原有条件参照执行。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传染病医院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以及医护人员工作条件。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当服从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全局,并与城镇已有卫生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确保配置合理。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避免见缝插针、盲目建设,提高科学合理性。对已有传染病医院进行改、扩建时也应事先对院区的建设条件,特别是周边环境条件包括环境安全、交通流线等进行必要的调研评估,做好项目前期策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传染病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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