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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宜设置在人口密集区域。
    二、患者就医方便、交通便利地段。
    三、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四、有比较完善的市政公用系统。
    五、不应临近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不应临近水源地。
    六、不应临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
    七、不应临近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
    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或等于20m。传染病区宜设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卫生安全、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和应急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染、避免感染。
    四、主要建筑物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保证使用功能与传染病防护隔离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建筑物应合理组合、适当集中。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停车用地、堆晒用地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等。
第二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足够的急救车及小型汽车停车位。停车场内应按院外院内车辆分区布置停车位。传染病医院宜设置专门的汽车冲洗消毒站。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单独新建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
第二十五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
条文说明
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特别注意环境保护要求,尤其要注重院区污、废水排放,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等,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同时,还应考虑传染病医院内环境与院区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以及是否方便病人就医、就近利用市政原有设施等综合因素。
第二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规划应坚持卫生安全、布局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并预留可扩展建设空间,该空间也可以提供作为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搭建临时应急设施之用。后勤保障部门宜靠近使用负荷中心,缩短管线节约能耗。
    传染病医院建筑与院区外建筑的卫生间距应大于或等于20m。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建筑与医院其他建筑间的卫生间距应遵守同样规定,传染病区宜设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传染病医院建设用地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为适应发展需要,各地城市规划交通部门相继制定了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医院停车位标准。无论是新建或改扩建传染病医院均需满足相关规定。为满足院区卫生防护要求,宜在院区设置汽车出入冲洗消毒场。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传染病医院良好的环境质量,本建设标准通过对现有传染病医院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需要和图例测算,确定了传染病医院建筑密度和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要求有足够的绿化用地,为病人和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绿地空间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营造微小气候,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条针对新建院区,改、扩建项目提出了绿地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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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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