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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免和设备配置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不同规模等级以及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宜采用多层形式,用地特别紧张的医院可建高层。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传染病医院的门急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及系统配置应具备今后改造的灵活性。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医护人员和患者生理、心理健康,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防止积垢、便于清洁、有利消毒。
第三十条 传染病医院建筑物围护结构、屋面、外窗应使用气密性、防水构造良好的产品,门、墙角及走廊双侧及转角处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等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防眩光吸顶灯。
    二、内墙墙面选用耐擦洗、难积污、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墙体构造应牢固。
    三、患者使用房间及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负压隔离病房墙面、地面及天棚以及门窗应选择无缝隙、气密性好的产品材料。
    五、卫生洁具、洗涤池等建筑配件应选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排汽措施,楼地面排水应通畅且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布网。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冷热水系统设置应安全可靠。
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院内部各种用电负荷应根据其负荷级别采用相应的供配电方式。
第三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根据用房需求确定换气次数、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并保证各区域空气有序压力梯度。
第四十条 传染病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通信与信息网络、消防、安防及机电设备监控等智能化基础设施系统。
第四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病房护理单元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当兼作探视系统时,宜具有探视预约审批、身份核实、探视时长控制等功能,并可实现探视者与病人的语音和视频双向互动。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医用气体废气、废液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第四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医用气体废气、废液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应建设医院污水、固体污物的处理设施,医院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传染病医院功能定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对象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二、设备装备水平应与传染病医院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及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
    三、设备配置要坚持成熟、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条文说明
第二十六条 建筑标准应遵循经济适用、卫生安全、美观的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理气候包括项目建设地段条件情况各不相同,建筑方案与标准应针对项目所在不同地区的气候特点、承担医疗任务的不同规模等级、经济技术水平等区别对待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宜采用多层建筑,不仅可以节约投资,方便病患者户外活动,亦有利于应急时紧急疏散,如因用地紧张,采用高层方案时,需考虑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其结构安全相当重要。医院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医疗设备、医疗技术与装备更新速度很快,门诊、医技等功能用房的重新布置与改造几率较高,医院建筑结构及系统配置要具备改造的灵活性。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装修及构造节点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应考虑医护人员和病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运用色彩、图案、材质等形成优美空间,医疗构造节点要简洁、少缝,防止积垢,便于清洁,有利消毒。
第三十条 传染病医院建筑外围构造设计(包括屋面外墙、外门窗以及构造节点)应注意其热工及防水性能、节能与防渗漏。用水房间如厕所、浴室、备餐开水间等应注意防水防潮设计,医院中由于大量使用各种推床、轮椅、推车,转角处墙角、门角等应采用防碰撞构造节点。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建设应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在院区内患者活动区域范围内,包括出入通道、电梯、卫生设施等处设置专用入口坡道、走道扶手、卫生洁具助拉手、电梯低位按钮等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二条 医疗建筑能耗较高,系统设计及配置应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确保降低运行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传染病医院中各医疗功能用房的室内装修提出了包括易清洁、耐腐蚀等一般性要求。
    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为传染病医院中采取特殊气流控制的部门,由于气流组织有特殊要求,以上房间的门窗要求选用气密性好、构造严密的产品。墙面天棚应注意缝隙严密,避免透气漏风,影响负压效果。
第三十四条 本条所列的几类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扰,屋顶和墙面潮湿不干、腐蚀严重,甚至发霉、破损、脱落,加之地漏安装不规范,使得地面长期积水发生渗漏,影响工作,造成污染。为此,本条明确提出要从设计施工阶段就应解决蒸汽排放和楼地面的排水与渗漏问题。
第三十五条 实践证明,对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布网供应,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由于医院建筑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要凿墙断壁,甚为不便,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和今后改造。
    不少医院的室外管沟不但低矮狭窄,且由于没有采取防水措施,沟内积水严重,不仅腐蚀管线,也不利于维修。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以便于维修、改造和通风。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生活用水水质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以避免产生水质污染;冷、热水系统设置应合理,确保传染病医院生活用水安全可靠。
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供电应参照综合医院设计标准,一般情况下引入双重市政电源供电,有特殊困难的地区或经技术经济比较更合理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引入一路市政电源、自备一路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的方式供电。
第三十八条 由于传染病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因此从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并应制订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和疏散方案,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由于传染病医院多数功能房间都有通风换气量和区域压力梯度要求,必须设机械通风才能满足。
第四十条 本条明确了传染病医院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与其建设的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相一致,而通信与信息网络、消防、安防及机电设备监控则是必备的基础设施系统。
第四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病房护理单元应设置视频监视系统,主要用于限制区的医护人员对隔离区的病人进行远程监护,并实时录像。当兼作探视系统时,可在护士站对探视预约、探视时长控制、探视人员与病人的身份确认等进行统一管理,并可实现探视语音和视频的双向互动。
第四十二条 医院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
第四十三条 医院在建设液氧站或制氧机房以及架设管线时,要留有未来发展余地;负压吸引泵站、手术麻醉废气系统的废气、废液需应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四条 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传染病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做到与医疗用房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确保医院安全。
第四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传染病医院设备配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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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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