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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执行。
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²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²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十六条 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的传染病医院,其教学用房应按表3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3 传染病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学生)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七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
第十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配置采暖供热系统,如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应按有关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
第十二条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建筑面积差别较大。与综合医院相比较,传染病医院的门诊急诊部因日平均门诊量相对较小,门诊及医技科室面积比例亦相应小一些,但其住院部则因为洁污分区分流的要求,走道、缓冲前室等辅助面积相应增加,因而加大了住院部在医院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两者相比,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的床均面积大体持平。本条亦提出了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筑面积的参照标准。
第十三条 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传染病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现有传染病医院各部分面积占比数据进行调查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通过对现状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为20m²。
第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中专门从事科研工作人员数量不多,编制也少,但科研工作与临床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因此,本建设标准确定承担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增加科研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与医院共用。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建筑面积可另行增加。
第十六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传染病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因此本建设标准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了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大型医疗设备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各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等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应综合考虑合理安排,大部分地方对医院建设停车场亦作专门规定。
第十九条 目前,冬季采暖已不仅限于寒冷地区,但也并非所有医院都需要采暖设施。医院建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采暖方式的不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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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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