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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倍~3倍确定。负压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放射检查室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功能用房,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第四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投资估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根据近期进行的传染病医院工程建设投资测算,其工程造价与同地区的一般民用住宅相比要高出1倍~2倍左右,主要原因是传染病医院建筑要求有严格的洁污分区与分流,交通面积增加,洗手盆池等卫生设施较多,在设有中央空调的传染病医院中,一些医疗用房如负压病房、ICU等,比综合医院有特殊之处,以上多种因素均相应增加了建设投资。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传染病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传染病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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