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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自动化集成系统设计
4.14.1 自动化集成系统硬件应有多种数字通信协议转换功能。
4.14.2 自动化集成系统应具备通用工业通信协议的能力。
4.14.3 子系统宜提供以太网通信协议供系统集成,系统内不同通信协议不宜超过4种。
4.14.4 自动化集成系统宜集成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集成不应影响系统内各子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4.14.5 自动化集成系统宜采用工业以太网环网,网络应具备防范网络风暴功能和故障自愈功能。
4.14.6 自动化集成系统网络接入其他网络时,应设置网络防火墙。系统集成点数超过2000点时,系统宜采用专业冗余服务器,配套采用专业工作站工作。
4.14.7 自动化集成系统数据存储应设置专用数据存储冗余服务器,服务器硬盘工作模式应配置相匹配或更高可靠性工作模式。
4.14.8 自动化集成系统应配置时钟服务器,系统内各设备应同步时钟服务器时间。
4.14.9 自动化集成系统应集成影响系统运行的参数,宜集成全部运行参数。
4.14.10 自动化集成系统应能控制系统中影响公共安全的参数。
4.14.11 自动化集成系统宜能够实现对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及信息设施系统的数据监控。
4.14.12 自动化集成系统应能够提供通信接口,传输所需要的数据给工厂生产控制系统。
4.14.13 自动化集成系统宜具备远程信息发送功能。
条文说明
4.14.2 自动化系统集成应具备整合国际通用工业通信协议能力,其中包括Profibus、DeviceNet.、CANbus、Modbus和FF协议等。
4.14.6 自动化集成系统网络接入其他网络时,应设置网络防火墙。以阻断网络入侵。同时减少从其他网络向自动化集成系统网络做写入数据的动作。
4.14.7 系统集成数据存储应设置专用数据存储冗余服务器。系统集成的构架、储存数据的规模和重要性都要求数据的安全备份和数据处理的速度。存储冗余服务器对于未来数据的迁移有巨大优势。
4.14.9 系统运行重要参数的可视化、报警监控及记录是自动化系统集成的核心任务。读取、监视和数据库记录,对下一步的系统优化和运维提供基础条件。
4.14.10 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和统一协调控制是自动化系统集成的基础功能,因此系统要能够控制子系统的动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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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基本功能
- 3.2 基本组成
- 3.3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
- 3.4 公共安全系统
- 3.5 信息设施系统
- 4 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洁净室(区)环境监控设计
- 4.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控设计
- 4.4 冷热源系统监控设计
- 4.5 工艺冷却水系统监控设计
- 4.6 压缩空气、真空及大宗气体系统监控设计
- 4.7 纯水站系统监控设计
- 4.8 特种气体及化学品输配系统监控设计
- 4.9 给排水系统监控设计
- 4.10 工业污水处理系统监控设计
- 4.11 工厂能源管理及节能系统设计
- 4.12 公共安全系统设计
- 4.13 信息设施系统设计
- 4.14 自动化集成系统设计
- 4.15 信号传输线路设计
- 4.16 控制中心设计
- 5 工程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施工准备
- 5.3 工程施工
- 5.4 系统调试
- 6 验收移交
- 6.1 一般规定
- 6.2 验收条件及验收组织
- 6.3 工程验收
- 6.4 工程移交
-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B 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
- 附录C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 附录D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 附录E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F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G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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