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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设计
4.0.1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交通干线、高速公路等冲击振动源、噪声源之间的距离宜大于300m。
4.0.2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消声室和半消声室及附属建筑房间体形、测量精度等级、被测试物件的尺度、环境测量要求和运行工况等因素合理布局。
4.0.3 总平面布置应使消声室位于场地内环境噪声干扰最小区域,并宜选在干燥环境。
条文说明
4.0.2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的总平面布局应位于拟建场地的最佳环境位置。运行工况条件系指被检测产品的长、宽、高、体积、重量等。
4.0.3 干燥地段系指隔振构造系统处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需考虑的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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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声学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自由场设计
- 3.3 噪声控制
- 4 总平面设计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平面布局
- 5.3 室内构造工程
- 6 结构与隔振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结构设计
- 6.3 隔振设计
- 7 公用专业设计
- 7.1 暖通设计
- 7.2 给水排水设计
- 7.3 电气设计
- 8 电磁屏蔽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屏蔽设计
- 9 施工与质量控制
- 9.1 施工准备工作
- 9.2 钢筋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 9.3 隔振及隔声构造安装
- 9.4 轻结构隔声墙体构造安装
- 9.5 尖劈体及隔声构造安装
- 10 声学性能测定与验收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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