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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辅助材料
3.2.1 熔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钼铁冶炼的硅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铁》GB/T 2272的有关规定。
2 用于钼铁冶炼的铝粒粒度小于0.5mm的颗粒质量占比不应大于10%,粒径大于3mm的颗粒质量占比不应大于10%;活性铝颗粒质量占比不应低于96%。
3 用于钼铁冶炼的氧化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冶金石灰》YB/T 042的有关规定,粒度应小于3mm。
4 用于钼铁冶炼工艺的钢屑应为普通碳素钢,粒度范围应为2mm~20mm,化学组分宜符合表3.2.1-1的规定。
5 用于钼铁冶炼工艺的铁鳞粒度宜小于10mm,化学组分宜符合表3.2.1-2的规定;用铁矿粉或氧化铁皮替代铁鳞时,化学组分宜符合表3.2.1-2的规定。
3.2.2 化学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氧化钠(烧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氢氧化钠》GB/T 209的有关规定;
2 硝酸钠(硝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硝酸钠》GB/T 4553的有关规定;
3 碳酸钠(纯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碳酸钠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工业碳酸钠》GB 210.1的有关规定;
4 硝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硝酸 浓硝酸》GB/T 337.1和《工业硝酸 稀硝酸》GB/T 337.2的有关规定;
5 液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无水氨》GB/T 536的有关规定。
3.2.3 危险化学品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3.2.4 熔剂应贮存于有防水措施的仓库。
3.2.5 硝酸钠应单独存放,并应设置通风设施。
3.2.6 硅铁、铝粒应单独存放,并应设置通风设施。
3.2.7 硅铁、铝粒严禁与酸类、强碱、氧化剂混合贮存,严禁受潮。
3.2.8 氧化钙不应受潮。
3.2.9 液氨贮存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贮存罐区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2 液氨槽车充装应采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充装场地应为液氨槽车配置导除静电装置。
3 液氨常温贮存宜选用球罐或卧罐,液氨储罐的贮存系数不应大于0.85,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4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5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宜根据工艺条件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6 液氨贮存场所应设氨气检测报警仪,氨气检测报警仪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的有关规定。
7 液氨储罐区应设闭合的防火堤,堤内应做硬化处理,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8 液氨贮存应设事故处理设施。
9 液氨储罐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和危险化学品有关标准的规定。
3.2.10 硝酸贮存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硝酸贮存场所应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应进行防腐蚀防渗处理,应远离火种、热源,应与碱类、烃类、易氧化物质分区贮存;
2 浓硝酸贮存宜采用铝质储罐,稀硝酸贮存宜采用不锈钢储罐;
3 硝酸储罐应设置尾气吸收装置;
4 硝酸储罐区应设闭合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5 硝酸储罐区应设事故处理设施;
6 硝酸贮存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贮存的规定。
3.2.11 辅助材料贮存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熔剂的贮存量宜满足7d~10d使用量;
2 化学品的贮存量宜满足5d~7d使用量。
3.2.12 氢气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2 氢气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的有关规定;
3 氢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 第1部分:工业氢》GB/T 3634.1的有关规定。
3.2.1 本条阐明的熔剂是钼铁冶炼的主要辅助材料,熔剂的化学成分、粒度与钼铁产品质量、金属回收率等密切相关,对钼铁反应进程影响较大,是生产关键控制因素。
2 本款对铝粒粒度分布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铝粒的颗粒度越小,爆炸危险性越大,当其在空气中浓度达到37mg/m³~50mg/m³时,遇到明火即可爆炸。当铝颗粒活度低于96%时,会影响钼铁反应热平衡。
4、5 钼铁一般用于钢铁的添加剂,对硫和磷具有严格的指标要求,因此采购的熔剂需要控制硫、磷等杂质含量。
3.2.4 钼铁冶炼对原、辅料含水率有严格的要求。钢屑、铁鳞等熔剂地面堆存或放置时,应避免被雨淋或者水浸泡。钼铁冶炼时,物料中的水分会在高温状态下迅速汽化,大量水分会导致物料喷溅伤人,造成生产事故。
3.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硅铁与水、酸类或强碱接触能产生氢气,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氧化剂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当含有不纯物时与水、酸碱类接触,同时散发出碑化氢和磷化氢剧毒气体。因此硅铁严禁与酸类、强碱、氧化剂等物品混合贮存,且必须保证干燥。
铝粒与水、酸类或强碱接触能产生氢气,易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铝粒严禁与酸类、强碱、氧化剂等物品混合贮存,且必须保证干燥。
3.2.8 氧化钙具有较强的吸湿性,容易从空气中吸收水分和二氧化碳,生成氢氧化钙。钼铁冶炼时,物料中的水分会在高温状态下迅速汽化,大量水分会导致物料喷溅伤人,造成生产事故。
3.2.9 液氨贮存和使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目前液氨贮存与使用还没有国家级专项安全技术规范,在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可参考北京市发布的《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DB11/1014-2013、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155号)和河南省发布的《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DB41/866-2013等相关条款开展工作。
3.2.10 浓硝酸具有强氧化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将浓硝酸贮存场所生产火灾危险类别定为乙类。硝酸贮存和使用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和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3.2.11 辅助材料的合理贮存时间涉及工厂工作制度和检修制度的相互衔接,以及运输条件和运输距离等诸多因素,各企业宜根据当地外部条件确定短而可行的贮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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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物料贮存及准备
- 3.1 原材料
- 3.2 辅助材料
- 3.3 燃料
- 4 焙烧钼精矿冶炼工艺
- 4.1 一般规定
- 4.2 多膛炉焙烧工艺
- 4.3 回转窑焙烧工艺
- 4.4 焙烧烟气处理
- 4.5 焙烧钼精矿块的生产
- 5 钼铁冶炼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配料
- 5.3 熔炼
- 5.4 钼铁锭清理、破碎和筛分
- 6 钼酸铵湿法提取工艺
- 6.1 一般规定
- 6.2 四钼酸铵湿法工艺
- 6.3 七钼酸铵湿法工艺
- 6.4 二钼酸铵湿法工艺
- 7 纯三氧化钼制备工艺
- 7.1 一般规定
- 7.2 纯三氧化钼制备
- 8 钼粉制备工艺
- 8.1 一般规定
- 8.2 钼粉制备
- 9 总平面和车间配置
- 10 冶金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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