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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光(电)缆线路防雷


8.3.1  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天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8.3.2  无金属线对、有金属构件的直埋光缆线路的防雷保护选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埋光缆线路防雷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m深处的土壤电阻率ρ10小于100Ω·m的地段,可不设防雷线。

        2)ρ10为100Ω·m~500Ω·m的地段,应设一条防雷线。

        3)ρ10大于500Ω·m的地段,应设两条防雷线。

        4)防雷线的连续布放长度不应小于2km。

    2  当光缆在野外硅芯塑料管道中敷设时,防雷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ρ10小于100Ω·m的地段,可不设防雷线。

        2)ρ10不小于100Ω·m的地段,应设一条防雷线。

        3)防雷线的连续布放长度不应小于2km。

    3  光缆接头处两侧金属构件不作电气连通。

    4  局站内的光缆金属构件应接防雷地线。

    5  雷害严重地段,光缆可采用非金属加强芯或无金属构件的结构形式。

8.3.3  光(电)缆线路宜绕避雷暴危害严重地段的孤立大树、杆塔、高耸建筑、行道树、树林等易引雷目标。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消弧线、避雷针等措施对光(电)缆线路进行保护。

8.3.4  架空光(电)缆线路除可采用本规范第8.3.2(3、4、5)条(款)措施外,防雷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缆架挂应在保护线条的下方。

    2  光(电)缆吊线应间隔接地。

    3  电缆金属屏蔽层的线路两端应接地,接地点可在引上杆、终端杆或其附近。电缆线路进入交接箱时,可与交接箱共用地线接地。单独做金属屏蔽层接地时,接地电阻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表8.3.4  金属屏蔽层地线接地电阻标准

    4  雷害特别严重地段应装设架空地线。

 

 8.3.5  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必须做防雷接地。 

 
条文说明

8.3  光(电)缆线路防雷

8.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光(电)缆遭受雷击,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毁;雷击火灾可能引燃邻近设施和林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采取防雷措施的地段极少遭受雷击,根据雷暴日数大于20天再采取防雷措施的方法行之有效。

    依据工程经验,下列地点可能是雷害事件发生概率比较高的地点:

    (1)10m深处的土壤电阻率ρ10发生突变的地方;

    (2)在石山与水田、河流的交界处,矿藏边界处,进山森林的边界处,某些地质断层地带;

    (3)面对广阔水面的山岳向阳坡或迎风坡;

    (4)较高或孤立的山顶;

    (5)以往曾屡次发生雷害的地点;

    (6)孤立杆塔及拉线,高耸建筑物及其接地保护装置附近。

    光(电)缆路由选择时应有意识地避免上述地点。

8.3.2  考虑到目前对于雷电现象客观规律的认识和防护技术水平,采取所列措施时可显著降低雷害的频度,但不能完全避免其发生。在光缆路由选择时,应以绕避雷害多发地点为首要考虑。

    某些情况下,光缆紧邻稳固可靠的铁路、管道等金属构筑物长距离敷设。如果这些金属构筑物具备防雷线的作用,可以不再重复敷设防雷线。

8.3.4  目前明线已经退出电信服务,但仍有部分光缆利用原有明线杆路进行架设。此时可保留明线线条,且将其间隔接地,作为一种防雷措施。

8.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光(电)缆终端时进行防雷接地可以有效避免雷电击坏设备,破坏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危及维护人员的安全。因此金属构件终端接地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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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GB5115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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