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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井筒施工作业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施工作业方式应根据井筒直径、深度、地质水文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2 井筒施工宜采用短段掘砌混合作业方式,也可采用单行或平行作业方式;
    3 立井转平巷施工前进行临时改绞的井筒,运输水平以下,应预留满足过放距离要求的井窝,过放距离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1.2 井筒掘砌指向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井筒掘砌深度不大于300m时,可采用激光指向;
    2 当井筒掘砌深度大于300m时,掘进可采用激光指向,砌筑井壁应采用中垂线指向;
    3 有特殊精度要求的井筒,掘砌均应采用中垂线指向;
    4 当采用激光指向时,应定期对激光指向仪进行校验,掘进允许偏差值为+15mm,砌壁允许偏差值为+5mm。
4.1.3 与井筒相连硐室的施工安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与井筒相连硐室的测量定位定向工作;
    2 与井筒相连的硐室或巷道,在井筒施工时,宜同时掘出3m~5m,并应与井筒一起砌筑。
4.1.4 井筒施工原始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施工期间,应详细填写施工记录;
    2 井筒施工期间,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应定期测定与记录井筒涌水量;
    4 各种材料的合格证与试验记录应齐全;
    5 应有工程掘砌质量原始记录;
    6 应测绘井筒地质柱状图、井筒掘砌纵横剖面图。
4.1.5 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10m³/h的含水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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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GB/T505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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