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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8.6.1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应按设计施工,宜在巷道工程完工后进行。
8.6.2 安全构筑物前、后各5m~10m的巷道施工,宜先进行锚喷临时支护,安全构筑物前、后5m~10m的巷道永久支护和安全构筑物应同时施工。
8.6.3 安全构筑物门、墙基槽宜采用气镐刷掘,四周应挖到实底、硬顶、实帮,并应成形规整。采用爆破法施工基槽时,应制订防止围岩松动的安全技术措施。
8.6.4 安全构筑物墙模板应安设准确、牢固,板面应平整。
8.6.5 砌体、混凝土墙体与基槽周围应接实,墙体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3.7条的规定。
8.6.6 墙体与门的连接件宜预埋。有管路、电缆通过时,宜预留管线孔,管线孔应封堵严密;已敷设有管路、电缆时,应采取对管路、电缆的保护措施。
8.6.7 防水闸门施工后应进行注水耐压试验,并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6.8 木格栅安设应牢固、平直,间距和稳固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6.9 台阶应砌筑或浇筑在实底上、黏结牢固。
8.6.10 喷刷浆前应先冲洗受喷面,喷刷浆后应无明显掉粉、起皮和漏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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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GB/T505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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