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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保护措施


6.2.1 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留设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在松软岩层或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宜采用保护岩柱。
6.2.2 保护岩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柱的厚度应根据围岩性质确定,且尺寸不宜小于井筒外径;
    2 岩柱的下方应设护顶盘,并应与岩柱背严背牢。
6.2.3 人工保护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盘的结构及其强度应能承受坠落物体的冲击力,并应有可靠的封水和防积水设施;
    2 按埋入法安装保护盘梁时,钢梁插入井壁的深度不得小于梁高的1.5倍,置入后的梁窝应用混凝土灌筑严实,当梁窝所处岩层为含水层,且原井壁厚度不能满足钢梁的埋深和其保护层厚度的要求时,应采用锚杆托架方式安装保护盘;
    3 水平保护盘采用两层以上的钢梁时,相邻层梁应垂直交错布置,缓冲层厚度不宜小于1.0m;
    4 采用楔形保护盘时,其锥形斜面与铅垂面夹角宜为18°~25°,斜面间应采用弹性物质作缓冲层;
    5 采用斜保护盘时,盘面倾角不宜小于50°;
    6 在提升井内构筑人工保护盘时,应保证上部井筒提升运行的过放距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2.4 应在封口盘以下的井筒装备和井底车场操车设备安装完毕后再拆除保护设施。拆除时,应停止上部生产水平的提升工作,并应在生产水平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人工保护盘,应自上向下进行;
    2 拆除保护岩柱时,可采用自下向上掘反井与井窝贯通、再自上向下短段刷砌成井的施工方法;
    3 拆除岩柱前,应加固延深井筒所用的封口盘,应能承受反井掘进和刷井排矸时的荷载。
条文说明
6.2.1~6.2.3 井筒提升不能停止,而井筒又需延深时,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都必须有保护设施将延深工作面与上部水平隔开。
    人工保护盘具有占据空间小、测量投点方便准确、拆除容易等优点,宜优先选用。
    缓冲层除起缓冲作用外,还起到阻止细长坠落物(如钎具、钢管等)穿透的作用。
    构筑人工保护盘需占据原井筒水窝空间,故需核算原提升系统的过放距离。若构筑人工保护盘后,过放距离不能满足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需对原系统的提升速度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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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GB/T505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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