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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机械伤害


4.2.1  机械加工设备的操作空间,其长度不应小于工件或工具最 大长度的1.5倍,但大型自由锻造压机作业区的长度不应小于最长调杆和最长锻轴长度之和;宽度不应小于工件宽度的2倍;操作净空高度不应小于工件最大高度的1.2倍。

4.2.2  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机床布置的安全距离(m)

    注:1  从机床活动机件达到的极限位置算起。

        2  当设备后面、侧面有检修部位时,应按具体情况或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留有便于检修的空间。

4.2.3  厂房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厂房内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厂房内的通道宽度(m)

4.2.4  机械加工生产工艺宜采用自动与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机械化翻转装置、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和自动线。

4.2.5  设计带有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设备及联动生产线时,其传动带(链)、明齿轮、联轴器、带轮、飞轮和转轴等转动部分的突出部分应同时设计防护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的有关规定。

4.2.6  机床应设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4.2.7  木工机械的安全防护,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单轴铣床、圆锯机、多锯片圆锯机和压刨床等存在抛射风险的机床上,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2  手动进给机床上,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防护装置;

    3  机械进给的机床上的刀具、进给辊、输送链、移动工作台的进给机构应设置安全防护;

    4  外露在机床外的带轮、链轮、变速齿轮等传动装置,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

    5  圆锯机、带锯机、刨床、开榫机、车床、镂铣机、刀具修磨机等木工机械设备,应设急停操纵装置。

4.2.8  压力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和《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的有关规定。

4.2.9  金属锯床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锯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 16454的有关规定。

4.2.10  磨削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轮应设防护罩;

    2  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工件托架靠近砂轮一侧的边棱上应无凹陷、缺角等缺陷;

    3  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

    4  带有电动、气动或液压夹紧工件装置的磨削机械应设有联锁装置;

    5  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

    6  使用磨削液的磨削机械应设有防溅挡板。

4.2.11  带式输送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人行走桥;

    2  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

    3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等有人员接近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4  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4.2.12  悬挂式输送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越通道和作业区的悬挂输送机,应设置护网或护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2  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

    3  悬挂式输送机穿越楼板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

    4  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

    5  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与工作人员易于触及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4.2.13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机器人安全规范》GB 11291的有关规定。

4.2.14  铸造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易触及并有可能造成伤害的运动零部件,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2  翻转或摆动的机器,其翻转或摆动机构动作区域,应设防护围栏;

    3  回转台应有回转定位器,并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4  抛砂机抛头、抛丸器抛头等带有罩盖的运动部件,应设开盖停止运动的联锁装置;

    5  射砂或浇注等夹紧或合模闭锁装置,应设联锁装置或控制装置。

4.2.15  锻压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锻锤上加工锻件,宜采用操作机或机械手操纵;

    2  在锻锤周围除操作面外,应设置固定或半固定的防护挡板;

    3  高速锻锤应采用闭式模锻,并应设置与设备控制系统联锁的自升挡板;

    4  液压泵站、蓄势器应与锻造机组分开布置,并应设联络用的信号装置。

4.2.16  破碎铁料宜采用偏心式碎铁机。当采用落锤式破碎机时,应设防护围板;设备本身应有落锤支撑板;操作人员应有安全可靠的隐蔽室。

4.2.17  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与高压泵站应采用声光信号联系,水力清砂室应安全封闭。

4.2.18  大型金属废料破碎和解体的区域,应设安全防护和警示标识。

4.2.19  抛(喷)丸设备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抛(喷)丸设备上的门,应与抛丸和/或喷丸控制装置联锁并有警示标识;

    2  设备的密封应良好,密封件应能抵挡住弹丸的冲击和磨损;

    3  飞轮、齿轮、滑轮、轴、传动带、链条、抛丸器叶片、螺旋叶片等易于接近的运动零部件,应设隔离防护设施并应联锁;

    4  外露工作承载体和装卸系统,应设防护装置。

4.2.20  金属热处理生产工件校直装置,应设防护装置。

4.2.21  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区,应设隔离和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4.2.1  为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在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建(构)筑物的柱、梁、墙、壁及其他固定设施(如管道、电缆桥架等)之间设置操作空间,避免活动场所狭小造成工件对人的伤害。

    本条是根据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设计人员多年经验总结而成,供设计人员参考。

4.2.2  本条仅列出机床安全间距的建议值。在设计时,可作为其他类型设备安全距离的参考,但还应考虑设备本身的特性。

4.2.3  厂房通道宽度是根据工件尺寸、运输工具尺寸及车间工作场所有无飞溅物等情况来确定的。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部分单位的实践,将加工车间汽车行驶通道由原3.5m改为3m。

    机械加工一般在常温下加工,并且不引起工件的化学或物相变化称冷加工。冷加工通常是指金属的切削加工。用切削工具(包括刀具、磨具和磨料)使工件获得规定的几何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的加工方法。

4.2.4  在操作机床中,由于人更容易受生活环境、作业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使精力不集中,产生错误的判断和操作,从而发生伤害事故。如果条件许可,经济上又合理,推荐使用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设备,降低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及接触机器危险部位的频次,以减少机械伤害事故。

4.2.5  随着国家对安全的重视,专业化设备厂经过多年来对安全防护的要求和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意识的提高,标准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相对规范。非标设备设计应加强安全防护设计内容,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

4.2.6  随工件材料、刀具几何形状、切削用量及润滑条件的不同,产生的切屑形状也不同。最易伤人的是带状屑和崩碎屑;带状屑连绵不断,经常缠绕在工件或刀具上,不易清除,不仅划伤工件表面,打坏刀具,而且极易伤人,崩碎屑成碎片或针状飞出,极易伤人,并且易造成机床导轨表面的研损。为防止磨屑伤人,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磨具  安全规则》GB 2494和《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 4674。有关防护措施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8196的规定。

4.2.7  木工机械的共性是转速快、刀口锋利、经常需由人手扶送工件。所以木工机械在操作中造成的事故不断发生,尤其是圆盘锯、带锯和木工刨床造成的事故较多,伤害部位多集中于上肢和手指。据统计,这类事故约占木工机械伤害事故的60%以上。木工机械伤害事故多属于高速运转的锋利刀刃引起的割伤事故,伤害程度往往比一般机械事故严重,大部分伤害者成为永久性致残。现行国家标准《木工机械  安全通则》GB 12557列出了所有危险一览表、机械危险的防护都有详细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也包括了上述机床的防护事宜。

4.2.8  冲压作业速度快,操作人员在简单、频繁及连续重复条件下,极易引起“精神反馈”。一旦操作失误极易造成伤害事故。现行国家标准《冲压车间安全通则》GB 8176和《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 6077对安全防护方式和类型及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供参考。对压力机的安全要求和对安全装置的要求,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的规定,并对容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的压力机及其装置的机械安全防护重点强调。

4.2.10  本条阐明了磨削设备的安全防护应执行的主要规范和标准,现行国家标准《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 4674中有详细的要求,本条列举了一些重要条款。

4.2.11  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 11341对安全防护有明确的要求。本条重点强调了机械化运输设备对人员可能造成伤害部位的防护。

4.2.13  机器人的使用在实际生产中越来越广泛,重点是防范机器人操作范围内和机器人控制失灵带来的伤害。

4.2.14  铸造机械的安全防护在现行国家标准《铸造机械  安全要求》GB 20905中有详细要求,本条列出了重点内容。

4.2.15  锻压机械的安全防护在现行国家标准《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GB 17120中有详细要求,本条列出了重点内容。

4.2.16  锻锤落锤可能产生碎片,飞出会造成极大的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加强安全防护设施才能降低风险。

4.2.17  水力清砂是利用高压水射流的切割和冲刷作用清除铸件表面砂型和内腔砂芯。清理铸件时其水压为10.1MPa~16.2MPa,清理铸钢件时为20.2MPa,要特别注意水枪的安全。

4.2.18  强调破碎铁料时可能会产生碎片飞出,造成人员伤亡,要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

4.2.19  喷丸喷砂弹丸为铸铁丸或铸钢丸,直径为0.3mm~3mm,速度为60m/s~80m/s,若防护不周,密集的弹丸抛射到人身上,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需要隔离和防护。

4.2.20  在工件校直过程中,因为工件存在缺陷,可能导致从中间断裂甩出,对人员造成伤害。

4.2.21  在水压试验、气压试验时,如果被试品存在缺陷,可能造成被试品破裂,碎片飞出,造成物体打击,特别是气压试验,还会受到冲击波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设置隔离、防护措施和必要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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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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