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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防噪声与振动


5.1.1  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车间和站房进行噪声控制:

    1  铸造、锻造、水压机等热加工车间;

    2  冲压、冷镦、金属结构、木工、制粉等加工车间;

    3  压缩空气站、煤气站、氧气站、锅炉房、风机房、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各类高噪声产品试验室等。

5.1.2  生产工艺、设备、隔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2  工作场所中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当其产生的噪声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采取吸声、消声、隔振、阻尼或综合控制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3  选用噪声控制设备和材料时,应满足防火、防潮、防尘、无毒等安全卫生要求;

    4  特殊环境下使用的噪声控制设备或设施,应满足相应的工艺要求。

5.1.3  振动设备布置在楼板上或钢制平台上时,应采用隔振减振措施。

5.1.4  物料输送宜采用低噪声的运输方式,并应避免在运输中出现大落差和直接撞击。

5.1.5  产生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并宜采取密闭隔声措施或远程操作。

5.1.6  能够限制在局部空间的噪声源,应采取密闭隔声措施。

5.1.7  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

    2  对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间;

    3  对不能采用隔声罩或隔声间的高噪声设备,宜在声源附近或受声处设置隔声屏障;

    4  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应设隔声的控制室、观察室或值班室;

    5  对辐射噪声的管道,其管壁应做阻尼、隔声处理或设置在地下或管沟中;

    6  穿过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围护结构的管道,其穿墙孔洞或穿墙套管四周的缝隙应做密闭隔声处理。

5.1.8  隔声罩、隔声间的设置及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隔声罩和隔声间噪声控制指南》GB/T 19886的有关规定;隔声罩和隔声间应密闭,并应设含有消声措施的通风散热或通风换气系统或装置。

5.1.9  产生混响较强的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宜采用吸声降噪措施;门、窗应采取密闭隔声措施;吸声降噪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源较密、面积较大、体积扁平的厂房,应采用吸声顶棚或顶部吊挂空间吸声体方式;

    2  吸声降噪量较高、面积较小的厂房,宜在顶棚、墙面做吸声处理;

    3  声源局部集中的厂房,宜在声源所在局部的顶棚、墙面做吸声处理或吊挂空间吸声体。

5.1.10  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和发动机等设备进、排气管道上,应采取控制空气动力性噪声的措施。

5.1.11  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低中、高频为主的稳态气流噪声,应采用阻性或阻性为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

    2  降低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抗性为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或消声坑;

    3  降低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在气流通道内布置吸声材料,当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宜采用微穿孔板消声器;

    4  降低高压、高速排气放空噪声,应采用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

5.1.12  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声源、气流稳定的管道处;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外壳及消声器后的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能力。

5.1.13  对产生振动的工艺和设备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

5.1.14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5.1.15  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设备和工具进行振动控制:

    1  锻压机、造型机、压力机、振动筛等;

    2  风动工具、电动工具等。

5.1.16  振动危害的防治,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宜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或降低振动强度;

    2  宜采用无冲击、热压法工艺;

    3  宜采用平衡良好的设备。

5.1.17  振源对周围受振对象产生有害影响时,应对该振源采取主动隔振或控制基础的振幅或对受影响的对象采取隔振措施。

5.1.18  在强烈振动环境中,应对经常有操作人员的工作场所采取减振措施。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机械工厂设计时应进行噪声控制的生产车间和站房,是依据表2所列的各类车间和站房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和噪声标准而确定的。

表2  机械工厂的主要噪声源声压级

    注:表中所列的设备噪声级主要来源于原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20世纪80年代承担的《机械工厂噪声现状调查》课题,可作为机械工厂规划与方案设计时参考。而在工程施工设计中,设备噪声级应按照产品供应厂商提供的产品噪声指标或进行实测,作为噪声控制设计的依据。

5.1.2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是噪声污染的重要来源,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对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采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机械工厂工艺设计中采用焊接、压接或滚接、液压成形、机械成形、液压驱动等低噪声工艺。并应根据噪声源的特性与噪声传播方式,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如应用隔声、消声、吸声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噪声控制设备和材料的选用应防止产生次生危害,防止由于噪声设备和材料产生的霉菌、火灾、粉尘等危害,尤其是在送风系统中应用和在工作场所暴露时,更应注意此类问题的发生。同时根据应用场所工艺的需求和消声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消声设备和材料,如在高温烟气系统中,所选择的消声材料应耐高温、防粉尘,在含有油污、腐蚀性气体的环境或通风系统中,其消声材料或设备应具有耐油污、防腐蚀等功能。

5.1.3  当具有较强振动的设备布置在楼板或者钢制平台上时,易造成平台振动,甚至产生共振,引起较大的噪声,造成噪声职业危害。

5.1.4  在物料输送设计时,根据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输送方式,同时应考虑采用噪声较小的输送方式,如采取减小块料的落料落差、增设倾斜导料槽等措施,可以减少由于落料造成的噪声;移动、搬运物料时,采取轻拿轻放、加物料衬垫等措施,防止物料在堆放时产生的直接撞击噪声。

5.1.5  对于产生高噪声的生产流程和设备,采取机械化、自动化、远程操作等措施,有利于设备的密闭,减少噪声对周围工作环境的污染,以及减少人员接触噪声职业危害,防止噪声职业危害的发生。

5.1.6  在机械工业建设项目中,工艺设备或者公用设备产生噪声,在工艺许可的情况下,将这些设备设置在局部空间,并采取隔声措施,可以减少噪声对其他工作区域的污染。

5.1.7  隔声设计时,应根据声源的分布、特性和工艺要求进行设计和措施选择。本条对常用的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障和隔声控制室几种隔声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辐射噪声的管道采取防止噪声传向工作地点的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工作地点的噪声,在项目设计时应对这种管道的隔声、管道布置等进行综合考虑。

    管道本身会由于液体或者气体的流动而产生振动,当与墙壁硬接触时,会产生固体传声,将穿墙空洞或穿墙套管四周的缝隙进行隔声封堵,还可以有效减少噪声通过缝隙泄漏出去,避免对临近工作地点造成噪声污染。

5.1.8  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隔声罩和隔声间噪声控制指南》GB/T 19886对用于噪声控制的隔声罩和隔声间的声学和运行方面的性能进行了规定,适用于独立隔声间和独立隔声间与机器相连的隔声间,部分或全部罩住机器的独立隔声罩。该标准适用于轻质结构和厚重结构的隔声间或隔声罩。为防止噪声泄漏,隔声罩和隔声间的缝隙应采用密封条进行密封。产生噪声的设备在运转的过程中大量散热,或有有害气体和爆炸性气体泄漏危险的工艺设备,以及罩内有燃烧设备、内燃机或通风机时,隔声罩或隔声间应设置通风设施,为防止噪声通过送排风口向外泄漏,应对通风设施进行消声处理,保证隔声罩或隔声间的隔声效果。

5.1.9  本条规定了吸声降噪设计的方式,这是为了吸声处理只能降低反射声和混响声,对直达声没有作用。一般厂房进行吸声处理仅有3dB(A)~5dB(A)的降噪量,混响声很强的厂房进行吸声处理也只有6dB(A)~10dB(A)的降噪量,降噪效果不如隔声、消声显著,而吸声处理通常需要较多材料和投资,所以吸声降噪设计应从技术、经济上考虑,合理采用。

    吸声处理方式通常有满铺式吸声顶棚、吸声墙面、空间吸声板和空间吸声体。由于吸声降噪效果不仅与吸声处理方式有关,与厂房几何尺寸,声源的特性、分布、密度也有关,所以本条根据声学原理和工程实践,对不同的吸声处理方式提出了适用范围。

5.1.10  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等设备的噪声由空气动力性噪声和机械噪声两部分组成,其中以空气动力性噪声为主。在机械工程项目设计中,应重视空气动力性噪声的职业危害,为了降低这些设备的空气动力性噪声及房间通风噪声,在进、排气管道上采取设置消除器、减少空气的流态的剧烈变化、控制管道内空气的流速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产生和职业危害。

5.1.11  消声设计时,应根据声源的特性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消声器。消声器按消声原理来分有:阻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抗性消声器、微穿孔板消声器、小孔喷注及节流降压消声器等。为了指导实际工程中的消声设计,本条根据声源特性和消声原理,提出了各类消声器适用范围。其中小孔喷注消声器的技术要求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HJ/T 382的规定。

5.1.13  在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时,应优先选用符合产品标准的工具。较大的局部振动会引起手麻、手痛、手凉、振动性白指等职业病,应采取减振措施,或者减少作业时间。

5.1.15  机械工厂的锻压机、造型机、压力机等易引起全身强烈振动的设备,会对接振人员的神经、消化、排泄、生殖等系统造成职业危害。设计设备基础时,应考虑其影响,采取隔振及减振措施。为了管理、设计人员了解机械工厂中主要振源的最大振动加速度,以便设计时考虑其振动影响,列出表3作为参考,表中数据是根据1986年前多次实测值中选择的最大值。其中有68个锻锤基础,10个落锤基础,16个压缩机基础,10个压力机基础,10个破碎机基础,2个造型机基础。

表3  机器基础实测最大加速度有效值

5.1.17  从工艺选择入手,选择振动职业危害较小的工艺设备,是控制振动职业危害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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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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