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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roise
GB 3096-2008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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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适用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 5 环境噪声限值
-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 6.1 测量仪器
- 6.2 测点选择
- 6.3 气象条件
- 6.4 监测类型与方法
- 6.5 测量记录
-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 7.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 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
- A.1 铁路
- A.2 高速公路
- A.3 一级公路
- A.4 二级公路
- A.5 城市快速路
- A.6 城市主干路
- A.7 城市次干路
- A.8 城市轨道交通
- A.9 内河航道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
- B.1 监测目的
- B.2 定点监测法
- B.3 普查监测法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 C.1 监测目的
- C.2 监测要求
- C.3 监测结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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