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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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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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