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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普查监测法
B.3.1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B.3.1.1 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在前述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1.2 监测结果评价
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min的等效声级Leq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B.3.2 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B.3.2.1 监测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包括河段)。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h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于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值。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2.2 监测结果评价
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测得的噪声值,按路段长度进行加权算术平均,以此得出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也可对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按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取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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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附录C (规范性附录)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适用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 5 环境噪声限值
-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 6.1 测量仪器
- 6.2 测点选择
- 6.3 气象条件
- 6.4 监测类型与方法
- 6.5 测量记录
-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 7.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 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
- A.1 铁路
- A.2 高速公路
- A.3 一级公路
- A.4 二级公路
- A.5 城市快速路
- A.6 城市主干路
- A.7 城市次干路
- A.8 城市轨道交通
- A.9 内河航道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
- B.1 监测目的
- B.2 定点监测法
- B.3 普查监测法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 C.1 监测目的
- C.2 监测要求
- C.3 监测结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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