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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环境噪声限值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5.2 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5.3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a) 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 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于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5.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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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 5 环境噪声限值
-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 6.1 测量仪器
- 6.2 测点选择
- 6.3 气象条件
- 6.4 监测类型与方法
- 6.5 测量记录
-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 7.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 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
- A.1 铁路
- A.2 高速公路
- A.3 一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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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 城市快速路
- A.6 城市主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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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8 城市轨道交通
- A.9 内河航道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
- B.1 监测目的
- B.2 定点监测法
- B.3 普查监测法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 C.1 监测目的
- C.2 监测要求
- C.3 监测结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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