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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4.3.1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个评价项目。

4.3.2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可按本标准表A.0.3确定的评价内容及其分值进行评价。

4.3.3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阅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及安全管理机构档案。

    2 查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查阅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及其考核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 查阅对分包单位、供应单位的管理记录。

    5 查阅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经理的档案记录。

    6 查阅企业财务提供的被评价项目安全投入、工伤保险、劳保用品、安全培训等的资金使用证明。

    7 查阅安全检查制度文件和检查记录。

    8 查阅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排除的相关记录。

    9 现场检查,逐项打分。

(Ⅰ)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4.3.4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评价应包括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管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对供应单位管理4个分项。

4.3.5 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应与其所承揽的项目类型和规模相符。

    3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配置,并应全职在岗。

    4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施工安全技能与知识的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再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培训和考核均应有相关证明或记录。

4.3.6 安全管理机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部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4.3.7 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有对分包单位资质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

    2 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施工安全技能与知识的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再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培训和考核均应有相关证明或记录。

4.3.8 对供应单位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有对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等供应单位的资格要求和规定。

    2 供应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等应具备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

(Ⅱ) 安全生产制度

4.3.9 安全生产制度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建立明确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处理制度等内容。

    2 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分包单位、各工段、班组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建立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并应有责任履行情况的记录。

    3 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资金,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并应有相关使用记录。

    4 施工单位应制定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进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待岗、转岗、换岗职工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按计划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并应有相应记录。

    5 施工单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巡视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和沟通,应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进行复查。检查、处理和复查的情况应有记录。

    6 施工单位应制定事故及隐患应急预案,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材料,并应定期进行演练,同时应做记录。

    7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应有相应记录。

(Ⅲ)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3.10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现场封闭管理、临时设施布置、安全警示标志布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机电及特种设备管理和现场消防管理6个分项。

4.3.11 现场封闭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施工现场应有固定出入口,并应设置大门,应设置专职门卫与保安人员。

    3 进入现场的人员及车辆应有来访登记记录。

4.3.12 临时设施布置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制定施工平面规划,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应保持合理安全距离。

    2 现场搭设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两层以上、大跨度等临时设施,应进行计算,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再搭设,同时应有记录。

    3 现场各种电线的布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管理的要求。

4.3.13 安全警示标志布置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及设施设备应设有明显的地面标识、警戒围栏或安全引导语等安全警示标志;进行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时,应布置明显的标识,并应显示工作状态。

    2 应根据危险部位、设施设备,以及高危作业类型的不同确定安全警示标志的类型、数量。

    3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应进行统计记录,并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登记表。

4.3.1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3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工作卡,并应利用工作服颜色、安全帽标签等区别作业人员的资格。

4.3.15 机电及特种设备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及特种设备应有生产或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并应现场可见。

    2 机电及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拆卸、报废,均应按专门规定执行。一旦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应在消除事故隐患后再重新使用。

4.3.16 现场消防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对消防器材及消防应急物资进行核查,并应有记录。

    2 应对从事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火灾疏散演练,并应有记录。

条文说明

(Ⅰ)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4.3.4 为了规范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促进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依据现行行业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附录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评价,制定了第4.3.5条~第4.3.8条款。

4.3.5

    3 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是施工项目最主要和最核心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并全职在岗,其更换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

4.3.7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和现场控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总、分包方“安全协议”的内容进行管理。

(Ⅱ)安全生产制度

4.3.9 为了更加切实的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十、十一条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监察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使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三十九、四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相关规定,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施工单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巡视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和沟通,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进行复查。检查、处理和复查的情况应有记录。

    7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报告处理制度。

(Ⅲ)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3.10 由于地铁施工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必须对施工现场严格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本节主要从现场封闭管理、临时设施布置、安全警示标志布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机电及特种设备管理和现场消防管理6个方面体现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要点。

4.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铁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复杂,危险性系数高,因此在危险部位和实施设备周边,以及高危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高危害的防范性。

4.3.14 施工现场的复杂性和危险性,要求在现场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及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1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特种就业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

    2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在检查过程中,应该检查相应的上岗证书和培训证明等。

4.3.15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以及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涉及起重机械、盾构等多种特种设备,对此应重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现场评价时应以检查施工单位的相关档案为主。

4.3.16 对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是保证不出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消防器材及消防应急物资是控制火灾险情和减小损失的重要保证。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交底,同时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可以使用,应急物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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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 GB5071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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