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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安全监控管理评价


7.3.1 安全监控管理评价应包括监控准备、监控实施和监控数据处理3个分项。

7.3.2 监控准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对施工安全监测的测点布置、重点监测对象、监测频率和控制标准等内容的设计交底记录。

    2 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安全监控预警机构应分别编制专门的安全监控预警管理工作大纲。

    3 监测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监测方案,并应经审批。

7.3.3 监控实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结构本体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布点应符合监测方案的规定,并应有验点记录。

    2 在穿越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既有运营线路时,应进行实时监测,并应有监测记录。

    3 当设计发生变更时,监测单位应根据变更内容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并应有相应记录。

    4 应制定测点保护措施,当已有测点被破坏时,应及时补点,并应有相应记录。

7.3.4 监控数据处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单位应将监控量测记录和工程日志上报给安全监控预警机构。

    2 各参建单位应对所有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应有相应记录。

    3 对监测数据超限部位,应进行分析、开展现场巡视,应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并应有相应记录。

条文说明

7.3.2 设计单位应在安全监控工作开始前完成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资料移交和技术交底工作,包括对测点布置图、重点监测对象、监测频率和控制标准进行分析说明;其中,采用浅埋暗挖法、盾构法、明挖法或盖挖法等工法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地铁工程,必须将现场监控量测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

    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编制预警响应方案。预警响应方案必须包括响应人员、响应机制、物资准备等。

7.3.3 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须根据本规定,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7.3.4 本节评价内容旨在保证上报给安全监控预警机构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避免信息错误而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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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 GB5071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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