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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固定式同声传译室


3.4.1  同声传译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防静电、无反射、无味和难燃的吸声材料。

3.4.2  同声传译室的内部三维尺寸应互不相同,墙不宜完全平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个翻译员室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2.50m,三个翻译员室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20m。

      2  深度应大于或等于2.40m。

      3  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30m。

3.4.3  倍频程带宽为125Hz~4000Hz时,同声传译室的混响时间宜为0.3s~0.5s。

3.4.4  同声传译室墙壁的计权隔声量宜大于40dB。

3.4.5  同声传译室的门应隔声,隔声量宜大于38dB。门上宜留不小于0.20m×0.22m的观察口,也可在门外配指示灯。

3.4.6  同声传译室的前面和侧面应设有观察窗。前面观察窗应与同声传译室等宽,观察窗中间不应有垂直支撑物。侧面观察窗由前面观察窗向侧墙延伸不应小于1.10m。观察窗的高度应大于1.20m,观察窗下沿应与翻译员工作台面平齐或稍低。

3.4.7  同声传译室的温度应保持在18℃~22℃,相对湿度应在45%~60%,通风系统每小时换气不应少于7次。通风系统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室内背景噪声不宜大于35dB(A)。

3.4.8  翻译员工作台长度应与同声传译室等宽,宽度不宜小于0.66m,高度宜为0.74m±0.01m;腿部放置空间高度不宜小于0.45m。工作台面宜铺放减振材料。

3.4.9  同声传译室照明应配置冷光源的定向灯,灯光应覆盖整个工作面;灯具亮度可为高低两档调节;低档亮度应为100lx~200lx,高档亮度不应小于300lx;也可为100lx~300lx连续可调。

3.4.10  翻译员的座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撑稳定。

      2  可调节高度。

      3  可调节靠背。

      4  宜带有扶手。

      5  脚轮不应产生可听见的噪声。

      6  宜采用良好散热的材料。

      7  搭足横木宜独立、可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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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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