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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施工


4.2.1  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需变更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A中表A.0. 2,并应经原设计单位批准后再施工。

4.2.2  红外辐射单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红外辐射单元可采用吊装、壁装或流动安装方式。

      2  红外辐射单元不应直接面向窗户。

      3  红外辐射单元安装的高度和投射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接收盲区。

      4  红外辐射单元进行初步安装后,应通电检测各项功能,音频接收质量应符合表3.2.1中对计权信号噪声比的要求。固定应牢固、可靠。

      5  红外辐射单元安装完毕后,应清洁辐射单元的光辐射面。

4.2.3  传输管线槽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规定。

4.2.4  电缆桥架和线槽敷设线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的形式、规格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2  线缆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应扭结,不应受外力挤压。

      3  中间应无接头。

      4  在暗管或线槽中敷设线缆后,应在通道两端出口处用填充材料进行封堵。

      5  线缆的两端应贴有标签,并标明编号,书写应清晰。标签应选用不易破损材料。

      6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牢固固定:

       1)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坡度超过45°时的每个支架上;

       2)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坡度不超过45°时,每隔1个~2个支架上;

       3)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mm~300mm处。

4.2.5  线缆穿管前应检查管路是否畅通,金属管管口应无毛刺。

4.2.6  金属管和硬质塑料管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相邻拉线盒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路平直时,不应超过30m。

      2  两个拉线盒之间有1个转弯时,不应超过20m。

      3  两个拉线盒之间有2个转弯时,不应超过15m。

      4  两个拉线盒之间有3个转弯时,不应超过8m。

4.2.7  垂直敷设的线管当垂直部分距离超过10m时,应设置固定穿线的接线盒,并应用绝缘线夹将导线固定在盒内。

4.2.8  在不进入盒(箱)内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做密封处理。

4.2.9  管线敷设时,隐蔽工程应做好随工验收,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 0. 3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

4.2.10  控制室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有关规定。

      2  控制室所配备的控制台、机柜、机架应选用符合国标的定型产品。

      3  机柜、机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4  各类跳线、线缆终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5  控制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台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控制台应安装在水平的地面上,应平稳、可靠、牢固。

       3)附件应完整、无损伤;螺丝应紧固;台面应整洁,并无划痕。

       4)控制台内接线应布置合理、整齐,接插件和设备接触应可靠,设备安装应牢固。

       5)控制室的出线口宜在控制台或机柜的下方。

      6  控制室的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1  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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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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