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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试运行


5.0.1  系统应在调试合格,且调试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按本规范表A. 0. 4的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5.0.2  系统试运行时间宜为30h。

5.0.3  系统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

5.0.4  系统试运行结束,建设单位应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有故障,故障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综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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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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