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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6.2.1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的工程。

      2  工程经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

      3  初验合格。

6.2.2  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任务书。

      2  工程合同。

      3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深化设计意见。

      4  系统原理图、平面布置图及设备器材配置清单、管线图、控制室布局图等的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5  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6  系统试运行报告。

      7  工程竣工报告。

      8  系统使用说明书。

      9  工程竣工核算报告。

      10  工程初验报告。

      11  工程检验报告。

6.2.3  验收组织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第三方验收机构等组成工程验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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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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