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1.1 电话系统


11.1.1 电话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和企业管理对生产调度、作业协调及行政管理的通信需要,且应与工厂发展规划及企业通信模式相适应。

11.1.2 具有二级调度体制的企业,型钢厂宜设置调度电话总机。

11.1.3 型钢厂调度电话总机应采用程控数字调度总机或IP调度总机,并应具有录音功能。

11.1.4 IP电话应配置QoS保证。

条文说明

11.1.1 钢铁企业的通信体制是由企业的生产管理模式决定的。目前国内大多数钢铁企业均在二级生产厂设置调度机构并设置二级生产厂调度电话系统,但少数国企及部分私企仅有全公司性的生产调度机构和仅配置全公司性的调度电话系统,炼钢、轧钢等二级生产单元不设置调度机构和配置调度电话系统。因此型钢厂是否设调度电话系统,应由企业生产管理方式和调度体制确定。

11.1.4 IP电话的实时语音传输带宽需求很低,却需要一个恒定的或直接可用的带宽,同时语音通信对网络延时、丢包率等都有一定要求,因此IP电话系统需要做QoS保证。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0-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