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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质量验收
3.2.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一般项目每项抽检实测值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2.2 焊接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焊接工程的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和报告,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规定。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 当焊接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 经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3.2.4 未经验收合格的焊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2.1 区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要是为了突出过程控制和质量检查验收的重点内容。
3.2.3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本条文规定了四种处理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应通过对工序质量的过程控制,及时发现和返工处理达到合格要求;对于难以返工又难以确定质量的部位,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其结论可以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对于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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