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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建筑结构
8.1.1 TRT装置主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其辅助建筑中的控制室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类,室内配电室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者丁类。所有建筑物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二级。
8.1.2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的有关规定。
8.1.3 厂房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厂房(仓库)的防爆的有关规定。当辅助建筑与TRT装置主厂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隔开。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如确需开设门及观察窗时,开设的观察窗应为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8.1.4 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厂房安全疏散的有关规定。
8.1.5 承重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设计。对构件承载能力、稳定、变形、抗裂、抗震等进行计算和验算。
8.1.6 结构型式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等经综合比较确定,主厂房框、排架及平台,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
8.1.7 TRT基础应采用独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8.1.8 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8.1.1 当用于发电的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时,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当室内配电室单台设备油重大于60kg时,室内配电室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当室内配电室单台设备油重小于或等于60kg时,室内配电室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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