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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质量验收


3.2.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一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点)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要求的项目,每项抽检的点数中,不低于80%的实测值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  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验收合格的规定;

    2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4  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

    4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

3.2.5  当检验批的防腐蚀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6  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3.2.7  凡现场抽样的性能检验及复验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

条文说明

3.2.1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也是整个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本条规定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并将检验批验收项目分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和质量保证资料”三个部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1  主控项目指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应从严要求。

    2  —般项目是指检验批工程在实测检验中规定有允许偏差范围的项目,检验后允许有20%的抽检点的实测结果略超过允许偏差的范围,但这些点不能无限止的超差,即对超差有一个最高限值,用以限制超差的范围。

    3  质量保证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工程验收的各施工过程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和质量保证所应具备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施工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保证。

3.2.2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将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3.2.3  本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是防腐蚀专业质量竣工验收,是防腐蚀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完整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分项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还包括检查反映工程结构及性能质量的质量保证资料,此外还应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查,也是用户最关心的内容。因此,在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再做全面检查。

3.2.4  本条统一和规范了防腐蚀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和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表表格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3.2.5  本条给出了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质量出现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应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规范“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1  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验收规定要求时,允许返工,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适当的方法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验收。如符合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  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检测项目资质证明的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3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相关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但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4  更为严重的缺陷和分项、分部工程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则应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避免社会财产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除承担经济责任,还应深刻吸取教训,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3.2.6  存在严重缺陷的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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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2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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