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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有关压型金属板结构设计与计算的规定仅适用于屋面板和墙面板。

6.1.2  压型金属板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应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计算。

6.1.3  压型金属板构件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6.1.4  当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压型金属板构件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和强度设计值进行计算。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压型金属板构件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和变形限值进行计算。当设计计算时,相应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6.1.5  压型金属板屋面系统,宜经抗风揭试验验证系统的整体抗风揭能力。

6.1.6  压型金属板屋面、墙面边部和角部区域,应根据设计计算加密支撑结构及连接。

6.1.7  压型金属板屋面、墙面的连接及紧固件选择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

6.1.8  压型金属穿孔板不宜作为受力构件使用。

6.1.9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和铝合金的强度设计值应分别符合表6.1.9-1和表6.1.9-2的规定。

6.1.10  钢材的物理性能、铝合金材料的物理性能和不锈钢材料的物理性能应分别符合表6.1.10-1、表6.1.10-2和表6.1.10-3的规定。

表6.1.9-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m㎡)

表6.1.9-2  铝合金的强度设计值(N/m㎡)

表6.1.10-1  钢材的物理性能

表6.1.10-2  铝合金材料的物理性能

表6.1.10-3  不锈钢材料的物理性能

6.1.11  压型金属板的挠度与跨度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不宜超过下列限值:

    1  压型金属板屋面挠度与跨度之比不宜超过1/150;

    2  压型金属板墙面挠度与跨度之比不宜超过1/100。

6.1.12  压型金属板(见图6.1.12)受压翼缘板件的最大宽厚比限值应符合表6.1.12的规定,压型钢板非加劲腹板的宽厚比不宜超过250(),压型铝合金板非加劲腹板的宽厚比不宜超过0.5E/f0.2

图6.1.12  压型金属板的截面形状

1-子件板;2-中间加劲肋;3-边加劲肋;6-边加劲板件的宽度;bs-子板件的宽度;b1-压型金属板的波距;h-腹板的宽度;θ-腹板倾角

表6.1.12  受压翼缘板件的最大宽厚比限值

6.1.13  当进行压型金属板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时,受压板件的局部屈曲应按有效截面计算。压型钢板应采用有效宽度法,压型铝合金板应采用有效厚度法。

6.1.14  当两纵边均与腹板相连且中间有加劲肋的翼缘计算有效截面时,加劲肋多于两个的,可忽略中间部分加劲肋的有利作用,最多只考虑两个边部加劲肋。

条文说明

6.1.1  本章主要涉及压型金属板围护结构的设计计算规定,非组合效应的楼盖用压型金属板的设计计算与围护结构用的压型金属板基本相同。金属夹芯板及有组合效应的楼盖用压型金属板,应根据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计算。

6.1.2~6.1.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了建筑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本规范规定了压型金属板结构设计基本原则。

6.1.5  压型金属板屋面系统,近几年由于抗风揭能力不够,屋面风揭破坏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保证屋面系统结构安全,在本规范第3.0.4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通过抗风揭试验验证压型金属板屋面系统的整体抗风揭能力,以满足设计要求。墙面系统可参照屋面系统通过相应试验,验证压型金属板墙面承受各种荷载的能力。

    目前国内尚没有压型金属板抗风揭试验的方法和标准,国际上较为成熟和广泛应用的有美国FM、UL等方法和标准。本规范参照FM抗风揭试验要点编写了附录D“压型金属板屋面系统抗风揭试验方法”。

6.1.6  风荷载作用在建筑屋面、墙面上时,压力分布不均匀,在角隅、檐口、边棱处和在附属结构部位(如阳台、雨棚等外挑构件),局部风压会超过屋面、墙面承受的平均风压。因此设计屋面、墙面边部和角部区域及悬挑部位时,需要特别注意。风荷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相关规定取值进行设计,必要时应根据风洞试验资料取值。 

6.1.8  压型金属板穿孔后,截面特性及受力能力发生很大改变,压型金属穿孔板不宜作为受力构件使用。

6.1.9、6.1.1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的规定,压型钢板用结构钢强度级别分别为250MPa、280MPa、320MPa、350MPa、550MPa,目前各级钢抗力分项系数的取值缺乏统计分析数据,第6.1.9条表6.1.9-1中仅给出了与Q235和Q345级钢屈服强度相近的250级和350级压型金属板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压型金属板材料的抗力分项系数γR按照《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规定取值,即强度设计值为:f=fy/1.165,fv=0.58f,fce=fu/1.22,并按5的整倍数取值。

    压型铝合金板的强度设计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 3880的有关规定采用,铝合金固定支架强度设计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6892的有关规定采用。目前铝合金材料力学性能指标的统计资料尚不充分,且大部分经过热处理和冷加工硬化后的合金材料强屈比较低,破坏时极限伸长率较小。本条仅列出6061、3003和3004牌号铝合金强度设计值,抗力分项系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取值,即强度设计值为:f=f0.2/1.2,fv=0.58f,fce=fu/1.3,fu,haz=ρhazfu/1.3,fv,haz=0.58fu,haz,并按5的整倍数取值。

6.1.11  关于压型金属板的挠度变形限值,国内相关规范规定的屋面板挠度限值范围为1/300~1/150,墙面板挠度限值范围为1/200~1/100。根据实际工程使用情况调查,压型金属板的挠度在上述限值范围之内时,不因挠度变形而产生影响使用的缺陷,据此本条规定了压型金属板的挠度变形限值。

6.1.12  非加劲板件、部分加劲板件和加劲板件的定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执行。

    对压型钢板受压翼缘的非加劲板件和部分加劲板件,根据国内压型钢板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参考相关规范,给出表中限值;对压型钢板受压翼缘的加劲板件,参考北美和欧盟相关规范并根据国内压型钢板的实际规格,取限值为400和350;压型钢板的未加劲腹板根据国内压型钢板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参考相关规范给出限值250()。

    对压型铝合金板受压翼缘的非加劲板件、部分加劲板件和加劲板件,根据压型铝合金板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参考相关规范,比照压型钢板的情况,构造出表中限值计算式;压型铝合金板的未加劲腹板则参考欧盟相关规范,取限值0.5E/f0.2

6.1.13  压型钢板和压型铝合金板强度和刚度的具体计算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和《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相关规定进行。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中有效截面的计算按照有效宽度法,板件有效宽度的计算是根据统一公式计算的,这一公式主要是根据国内有关冷弯薄壁构件的试验得出的,对加劲腹板的有效宽度该规范没有相应的规定。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中有效截面的计算按照有效厚度法,板件有效厚度的确定是根据国际上通用的Winter公式进行的,对加劲腹板的有效厚度这一规范有相应的规定。

6.1.14  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没有本条规定,但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及北美《冷成型钢结构规范》、欧洲规范EN1993-1-3都有本条规定,采用本条规定以便统一设计方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中间加劲肋由于剪力滞后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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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5089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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