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应依据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查勘。技术资料不全时应根据改造目标补充完善。
3.0.2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应确保结构、消防及使用安全性,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安全性评估鉴定,并结合功能改造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0.3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涉及加层、平面扩建的,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3.0.4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应减少对相邻房屋在日照、通风、采光、私密性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3.0.5 既有住宅建筑应因地制宜选择单项或多项功能改造,多项改造宜同步实施。
3.0.6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的规定。
3.0.7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
3.0.2 安全性评估鉴定可参照的规范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等。
3.0.3 本条所指的平面扩建不包括加装电梯改造。
3.0.4 既有社区一般用地紧凑,建筑密度较高,涉及因素较多,因此在改造方案的阶段,应多方案比较分析,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改造方案。比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扩建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高度应尽量减少对相邻住宅的日照遮挡。
3.0.5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应因地制宜选择户内空间改造、适老化改造、加装电梯、设施改造、加层或平面扩建等改造方式,多项改造同步实施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扰民影响。
3.0.7 消防安全涉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应严格执行消防规范。既有住宅消防整改确有困难时,应充分沟通协调、技术论证,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既有住宅建筑进行加层和平面扩建的,应根据改造后的住宅层数、高度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其耐火等级、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等设计;改造中新建部分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也应符合相应规定。
说明 返回
顶部